宝鸡市市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抽取(暂行)办法
宝市财办采管(2005)10号
为了加强市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管理工作,保证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依据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市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车辆维修项目审定等采购活动评审,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的论证,以及相关咨询活动。
第二条 市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采取从宝鸡市财政局设立的市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得方式产生。
第三条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必须指定特定专家参与评审的,应由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人在开标前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报市财政局批准。
第四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确定项目所需评审专家数量,并在开标前3个工作日向我局政府采购管理科报送宝鸡市市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抽取备案表(见附表一)。
车辆维修项目审定专家的抽取应在开标前半天报送宝鸡市市级政府采购项目抽取评审专家备案表。
第五条
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负责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评审专家的具体时间、地点。一个招标项目包括多个采购人的,由采购代理机构确定一个采购人参加抽取评审专家活动。
第六条
专家库中相关行业的专家达不到需求数量的,由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按照需求数量推荐专家,录入政府采购专家库,然后按照程序进行随机抽取产生评审专家名单。
第七条
评审专家的抽取应在开标前一个工作日内进行,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两天,原则上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在市财政局的监督下,从本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并现场电话通知被选中专家。
第八条
抽取所需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情况抽取2人以上候补评审专家。抽取的初选评审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审活动的,要依次通知候补评审专家,直到符合要求为止。
第九条 重大或者特殊项目评审专家抽取应邀纪检监察部门派员监督。
第十条
抽取的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评审专家抽取结果即通知专家情况应当场记录,评审专家确定后,由参加抽取的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人员在抽取评审专家情况表中签字认可,并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名单,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在开标前半个工作日内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评标小组实施评标。
第十二条 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的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的监督下进行补抽。
(一)、经核实,已被抽取的评审专家与采购人、投标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能会影响评审公正性的;
(二)、抽取得专家因故不能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活动的;
(三)、违背抽取评审专家操作规程的。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财政局不负责提供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一)、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信息没有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二)、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
(三)、招标信息发布时间不足法定时限的。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对评审专家评审活动进行跟踪管理,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息反馈制度。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每次评审活动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要填写宝鸡市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情况表(见附表二),将有关评审专家使用情况反馈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抽取评审专家工作,违反操作要求予以指定或进行暗箱操作,或故意对外泄露被抽取评审专家有关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其上级财政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实行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宝鸡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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