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运行程序
作者:宝鸡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7-03-27 13:31:00 来源:宝鸡政府采购
宝市财办采管(2005)9号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高采购效率,规范政府采购运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市级各部门、各单位政府采购运行程序规定如下:
一、政府采购形式和程序
市级部门、单位采购形式分为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单位分散采购。
1、单位分散采购程序
凡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由各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自行采购。
2、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程序
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凡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及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实行集中采购。各单位应在采购开始前填写市级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申请审核表(附件1),并加盖公章,经主管局审核后,送我局有关业务科室办理项目与采购资金的审核手续,审核后送我局政府采购管理科。经我局政府采购管理科经办人审核无误、确定资金支付方式后,向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下达采购项目通知(附件2),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按《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购。
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因特殊情况需变更采购方式时应填写宝鸡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审批表(附件3),经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
采购单位应在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合同一式5份,采购单位、供应商、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市财政局、市会计核算中心各一份),合同主要条款按照《合同法》和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无故拖延签订合同或不执行合同条款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确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时,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同时要向市财政局备案和登记。
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要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组织有关专家及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单。
二、采购的资金结算
市级各部门、各单位采购项目结束后,经验收、交付采购单位使用后,属于单位自筹资金(含预算外)采购的项目,由采购单位直接与供应商结算;属于预算资金安排的采购项目,由供应商填写宝鸡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资金结算单(附件4)直接与我局政府采购管理科办理资金结算。供应商办理资金结算时需带采购合同、发票、货物验收证明等资料的复印件。
三、政府采购信息统计
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是政府采购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各级领导决策的依据。市级各部门及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指定专人按季度填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的各项数据,于每季末5日内报我局政府采购管理科。
四、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运作程序
市级各部门、单位所有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由各单位在每年11月底前填写宝鸡市市级单位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申报审核表(附件5)一式四份,送市财政局车辆维修办公室办理审核手续,除一份留存外,其它三份由单位留存一份,一份交市会计核算中心,一份交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市财政局集中汇总审核后,向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下达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政府集中采购手续。
各部门、各单位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参保费结算,财政直接核拔保费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结算手续由我局政府采购管理科根据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填制的市级单位政府采购资金结算清单,向中标承保公司统一支付保费。财政未核拔保费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参保费由各单位直接与中标定点承保公司办理参保结算。
二00五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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