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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印刷暂行管理办法

作者:宝鸡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7-03-27 13:33:00 来源:宝鸡政府采购

宝市财办采管(2006)4号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市级单位印刷采购管理,扩大采购规模,规范采购行为,节约财政资金,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印刷业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单次印刷金额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采购活动。同时也适用于各定点印刷厂。
  第三条市级单位定点印刷厂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方式一年一定。
  第四条市级单位办理印刷采购事项时,须严格执行以下限额规定:
  1、单次印刷金额在3000元(不含3000元)以下的采购活动,采购单位可直接在定点印刷厂范围内自行选择承印企业进行印刷。
  2、单次印刷金额在3000元以上至10000元(不含10000元)以下的采购活动,采购单位须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在市政府采购中心登记备案,然后在定点印刷厂范围内择优选择承印企业进行印刷;
  上述各项印刷费用的结算由各采购单位参照政府采购 招标价和优惠率直接与承印企业结算,费用结算方式由各采购单位与承印企业协商确定。
  3、单次印刷金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采购活动,采购单位须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然后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组织采购。
  第五条市级各单位开展定点印刷采购活动时,须与承印企业签订《宝鸡市市级单位定点印刷合同单》;采购活动完成后,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验收手续,并在《宝鸡市市级单位定点印刷验收单》上签字盖章;然后凭印刷采购发票和《宝鸡市市级单位定点印刷合同单》办理报账事宜。
  第六条市级各单位严禁到非定点印刷厂办理印刷业务。凡擅自到非定点印刷厂办理印刷业务的,财务部门一律不得为其报销印刷费用。
  第七条各定点印刷企业应加强内部有关制度的管理,认真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严守保密纪律;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开展印刷活动。市级各单位不得将一次印刷业务拆分为多次印刷业务;不得要求定点印刷厂提供印刷服务以外的其他物品或服务;严禁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各定点印刷厂必须履行以下规定和要求:
  1、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诚信履约,依法经营。
  2、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局等六部门颁发的《印刷复印等特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防失密、泄密。
  3、书报刊、内部资料印刷应在具备印刷资格和准印手续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证印刷。
  4、建立政府采购定点印刷专人负责制度,优先为市级单位印刷提供免费接印、送样、送货等一条龙上门服务,按时按要求交货,做到质量高、保密严、价格低、服务优。
  5、严格按照投标报价和优惠率结算印刷费用,并保证低于其他任何非政府采购价格,认真抓好生产质量技术管理工作,确保印刷品符合有关质量要求。
  6、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时向市政府采购中心上报《宝鸡市市级单位定点印刷情况统计表》及有关资料。
  7、恪守职业道德,坚决杜绝送礼品、给回扣等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九条定点印刷厂有以下行为的,取消其定点印刷厂资格,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在1—3年内禁止其参加有关的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
  1、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超范围生产经营被执法机关查处取消经营资格的:
  2、未按照投标报价和优惠率结算费用被有效投诉的;
  3、在定点印刷期间有弄虚作假、多计费用、以次充好等违规行为被有效投诉的;
  4、因自身原因拒绝承接市级单位印刷业务被有效投诉的;
  5、未履行合同约定受到印刷单位有效投诉的;
  6、未履行本协议规定和《投标人服务承诺书》被有效投诉的;
  第十条市政府采购中心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管理制度,不断完善考评办法,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印刷采购单位和定点印刷厂的不良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366071 O。
  第十二条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从2 006年7月1日起执行。

二00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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