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政府采购业务流程
作者:晋城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7-03-27 13:34:00 来源:晋城在线
第一部分 招标方式业务流程
一、目的:为了规范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确保政府采购中心依法采购、规范操作,切实体现政府采购工作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制定本流程。
二、适用对象:本程序适用于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采购方式的操作。
三、工作程序
1、委托登记
接到委托方委托后,由综合部随时办理业务登记手续,填写《委托业务登记表》,按照部门职责划分进行分配,并及时在规定媒体发布招标预告。
2、项目评审
一般项目由综合部审定后发给具体部门,特殊复杂和较大的项目由评审小组(由采购中心领导及部门负责人组成)民主讨论决定。
3、项目分配
部门负责人根据项目特点当天确定项目负责人,金额较大或技术复杂的项目,部门负责人可组建项目组。
4、市场调查
(1)项目负责人应充分了解政府采购项目的市场情况和招标行情,进行专家咨询。
(2)复杂的项目应写出市场调查报告。市场调查报告包括项目简介、市场调查的经过、方法、内容、结果及调查后的招标建议。市场调查报告完成后以文件报送程序审核报送。
(3)通用项目市场调查应在接到委托后一日内完成。较大或复杂的项目,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不能影响应完成该项目所规定时间。
(4)标的较大的项目,在接到委托后三日内由项目负责人综合考虑各种情况,编制出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及时间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委托方。
5、项目确认
(1)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市场调查结果及委托(采购)人需要,征求专家意见后,与委托(采购)人确认招标项目的技术及商务条件。
(2) 技术确认应客观公正,货物不得指定品牌型号或具有倾向性。如委托(采购)人有特殊理由,(由采购人出具依据)应报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3) 技术确认后,允许提出异议。正当的理由应予接受并修改原技术参数及要求。
(4)项目确认除特殊情况外,应在接到委托后三日内完成。项目确认书一式两份,加盖采购人单位公章并有负责人签字,每份应有不同标记。
(5)确认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向采购人做好招标要求、程序的解释工作,预见到确认后的招标效果,避免确认后招标不成功或供应商投诉。
6、编制招标文件
(1)项目确认完毕后三日内,由项目负责人编写招标文件。一般业务由部门负责人审定;影响较大或技术复杂的项目,由经办部门召集有关专家讨论确定后,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报送。
(2)招标文件应结合项目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项目要求。投标人的资质条件一般应符合招标项目实际,技术指标应能够形成竞争,售后服务、付款方式等商务要求应符合市场实际,评标方法应结合项目的实际制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3)招标文件中的投标资料要简洁、清晰、实用、全面;并做到严谨、恰当,避免歧义和误解。
(4)招标文件内容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协调。
(5)招标文件经委托人审定签字后,由项目部门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再由中心主任审阅后到文印室印刷。标书整体设计要美观、大方。
7、刊发招标公告
(1)项目负责人草拟出公告,经审定后在规定的媒体发布。综合部及时在《政府采购网》、《中国财经报》上发布。公开招标的项目,自开始发售标书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二十日。
(2)对首次招标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及时联络供应商。
(3)项目负责人负责解答供应商咨询的有关问题,解答要统一口径,严禁随意解释、误下结论,并做好《咨询记录》。
(4)在解答供应商咨询过程中,发现招标项目或招标文件有遗漏和偏差时,一般项目,项目负责人要及时形成解决方案,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及时解决;较大问题应及时向上汇报,经评审小组研究后制定出处理意见及时报委托方。对招标文件的修改或补充,需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发布。
(5)供应商购买标书时应填写《招标文件出售登记表》。综合部负责审核投标人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如投标人达不到规定条件,要做好解释工作。
(6)财务人员及相关部门应做好购买标书人的数量、单位、联系方式的统计汇总工作,并严格保密,严禁随意对外扩散。
(7)如采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在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8、项目现场勘察
(1)如需现场勘察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在确定勘察的时间前与委托(采购)人联系好接洽人,统一安排现场勘察工作。
(2)项目负责人应做好现场勘察笔录。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在与委托(采购)人协商后,如有必要以文件审批程序发布澄清。
9、开标前的准备工作
(1)评标资料的准备: 项目负责人会同部门负责人应在开标前一天根据项目的特点,研究制定出评标程序、评标原则、评标办法及评标用表格等文件。属复杂项目的,应报评审小组审定后印制。
(2)开标场所及人员准备:开标前办公室应做好会场布置、人员安排以及联系公证员、法律顾问、新闻单位等工作。
(3)成立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应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由项目负责人在有关部门监督下,及时通知评委。如评委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评标,项目负责人应及时通知管理部门另行抽取。并通知采购单位代表参加开标会。
(4)如重大项目需要开标书预备会时,应在规定的招标时间前一天召开,标前预备会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封闭,不得与外界有任何联系,工作人员及采购人代表不应向外界透露与标前预备会任何有关的信息及内容。
10、接收投标文件
(1)综合部接受标书时应检查投标文件表面是否符合要求及其密封性。并由投标人填写《投标人签到表》。
(2)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应统计出各招标项目投标人数量及名称、密封情况,交开标主持人。
(3)财务人员负责收取投标保证金,开具收据,统计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对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应及时入帐。
11、开标
(1)开标会由综合部统一安排人员,如承办部门人员不够,综合部负责人有权抽调其他业务部门人员服务开标会。
(2)开标会场由主持人统一指挥,开标会工作应周密安排,各个环节应密切配合,避免出错,以免影响政府采购中心形象。
(3)唱标员应声音宏亮、举止大方,避免错误;记录员应仔细记录开标、唱标内容;拆标书人员要稳重认真,不得高声言语。
(4)开标后拆标人员应做好文件的收集、整理等工作;项目负责人应协调其他人员及时统计价格对比表等评标资料数量。
12、评标
(1)业务部门应在评标前准备好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打印出投标报价表、技术对比表、每一项目的投标人数量、名称等评标用表格,并会同综合部做好评标现场的卫生、饮水等。
(2)评标前由项目负责人介绍招标项目的情况,本次采购的商务要求及评标的程序和方法。如有必要,也可由采购人介绍项目的技术要求等。
(3)评标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或指定人员应做好评标记录,评标记录须详细、清晰、全面、真实。评审意见应写明每一投标人的中(落)标原因;质疑表应写明质疑问题及回答内容;每一个评委的观点、看法及不同意见要详细记录,并由全体评委、监督人员、公证人员签名。
(4)评标期间参与人员应加强保密工作。
(5)有关人员在评标结束时应做好评标期间的投标文件、招标文件、评标文件、质疑表、答复澄清的文字资料、补充资料等评标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严禁乱扔乱放,避免泄露评标秘密。
13、中标供应商的确定
采购人可直接委托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供应商,并写出评标报告;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出前三名候选中标供应商,由采购人考察后确定。
14、中标结果公示
评标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将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论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媒体公示。
15、授予中标通知书
公示期满后,如对中标人没异议定书,在规定时间内开出《中标通知书》一式四份,通知中标人前来领取。同时告知财务人员中标人及中标金额。
16、签订采购合同
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后,应按规定时间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的当日将全部合同副件报送管理部门备案编号。收合同时填写《递交合同登记表》,如合同金额与中标金额有变,项目负责人应及时通知财务人员。
17、验收及退还保证金
(1)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货物验收,大型或复杂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验收方成员应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2)中标人履行合同五日后,财务人员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退还保证金。
18、总结
所有程序完成后三日内,对采购项目应当写出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成绩、过失、经验教训及今后改进意见等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20、采购资料的归档及报送
(1)每次招标活动结束后,档案管理人员在项目负责人的配合下收集有关整个招标活动的文件资料,汇总后存档。
(2)归案后,应有专人将采购活动中的存档资料、项目总结及项目报告书报送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部分 非招标方式业务流程
一、目的:为了规范非招标采购方式的行为,确保政府采购中心依法采购、规范操作,充分体现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采购原则,制定本流程。
二、适用对象:本流程适用于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操作。
三、非招标业务程序的适用条件
(一)询价适用条件: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二)竞争性谈判适用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依照《政府采购法》采用本方式。
1、招标后无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单一来源采购的适用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依照《政府采购法》采用本方式。
1、只能从唯一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属上述情形的,采购机构应将有关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示五日,并组织专家论证确认。
四、业务程序
(一)委托登记
接到委托方委托,由综合部及时办理业务登记手续,填写《委托业务登记表》。
(二)项目采购方式的确定
由项目小组确定适用的非招标采购的方式,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批后,按部门职责划分进行分配。
(三)项目分配
部门负责人根据项目特点确定项目负责人。
(四)项目确认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采购人需要,与采购人共同确定采购项目的技术及商务条件(货物的数量、规格、技术参数指标、基本配置及性能、特殊要求、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售后服务、价格及付款方式等)。
(五)成立谈判(询价、采购)小组:谈判(询价、采购)小组人员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六)制定谈判(询价)文件
1、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由项目负责人草拟,谈判小组商讨确定。
2、询价小组对询价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标准等事项做出规定。
(七)确定供应商名单、发出邀请书或询价通知。由谈判(询价)小组在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询价或竞争性谈判。发出询价通知书或竞争性谈判邀请书,向其提供有关谈判(询价)文件。
(八)询价、谈判
1、询价采购
①询价小组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报出不可更改的价格。
②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供应商。
2、竞争性谈判
①谈判小组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② 谈判小组与供应商分别在质量、价格、售后服务、交货期等方面进行谈判,并进行第二次报价或第三次报价。
③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谈判小组据此确定成交候选人。
④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从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确定其报价及服务承诺,并将结果书面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九)发成交通知书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下发《成交通知书》一式四份,通知成交供应商前来领取。并及时告知财务人员成交供应商名称及成交金额,以收取成交保证金。
(十)签订采购合同
1、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后,由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中心依委托权限与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合同一式四份)。在签定合同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报送所。如合同金额与成交金额有变,项目负责人应及时通知财务人员。
2、由财务人员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在规定时间内向成交供应商退还保证金;未成交供应商在成交结果公布后即可退还保证金。
(十一)备案
由项目负责人将询价及谈判纪要、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理由等写出书面材料,谈判(询价)结束后五日内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十二)货物验收
由采购人或采购中心依委托权限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
(十三)总结
所有程序完成后三日内,对每个采购项目写出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成绩、过失、经验教训及今后意见等。
(十四)采购资料的归档及报送
1、每次采购活动结束后,由档案管理员在项目负责人的配合下收集有关整个采购活动的文件资料,汇总后存档。
2、在规定时间内将采购活动备案资料、总结报告及项目项目报告书报监管部门备案。
(2006-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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