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厅内运行规程
作者:山西省政府 发布于:2007-03-27 13:58:00 来源:山西省政府
第一条 为规范厅内政府采购工作运作程序,处理好厅内处(室)、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促进政府采购工作协调有序开展,根据政府采购制度及我厅各处(室)职责范围划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政府采购是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有效途径,可从源头上有效遏制腐败,加强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厅内各相关处(室)、单位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政府采购工作。
第三条 预算处负责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核、汇总及批复;国库处行使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职能,负责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制定发布,安排部署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负责审核、汇总和下达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政府采购计划;部门预算管理处负责所分管部门和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的初审工作,负责编制所分管部门和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并报国库处,协助国库处接收所分管部门和单位报送的采购清单;山西政府采购中心受国库处委托办理具体政府采购事宜。监督检查局负责省级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日常监督,并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监察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对集中采购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并负责调查处理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宜。
第四条 政府采购程序包括下列主要步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制定和发布;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汇编政府采购计划;实施政府采购计划(确定并执行采购方式、订立及履行采购合同、验收、结算).
第五条 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制定和发布。省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库处草拟,报厅长或厅长办公会审定。厅长或厅长办公会通过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应随年度预算编制部署文件一并印发省级各部门和单位,同时由国库处在《中国财经报》、《山西经济日报》以及“山西政府采购网站”公开发布。
第六条 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各部门按照部门预算及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具体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厅内主管部门预算管理处进行审核;厅内各部门预算管理处对各部门报送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初审后送预算处,由预算处审核汇总省级政府采购年度采购预算,作为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一并批复到各部门。
预算处及部门预算管理处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办理单位预算追加事宜时,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行文时应予以明确。并要求单位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向国库处报送采购清单。
第七条 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政府采购预算,按采购目录或采购品目汇编的反映各采购单位需求情况及实施要求的计划。内容包括:采购项目、资金来源、采购数量及技术规格、采购组织方式(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资金支付方式(国库直接支付、采购单位支付)以及其他需载明的事项。
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国库处应在一周内安排部署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各部门预算管理处负责编制所分管部门的政府采购计划,国库处负责审核、汇总省级单位的政府采购计划,报厅长或厅长办公会审定同意后及时下达给各部门和单位据以执行。
第八条 汇编政府采购清单。对核定须通过集中采购组织方式实施的项目,各单位应在采购计划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管部门向各部门预算管理处和国库处报送项目采购清单,追加的预算项目应在发文后10个工作日内向国库处提交采购清单,采购清单应载明:采购项目、资金来源、采购数量、技术要求、交货时间或开工、竣工时间、货物配送名单及地点等。如无特殊要求,不得点名要求某个供应商或某个品牌的物品。
部门预算管理处应督促所分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政府采购清单。
国库处根据单位报送的清单汇总相同采购品目,并制定分期分批采购计划,报厅长或厅长办公会审定后据以实施。
第九条 集中采购活动的实施。国库处定期向政府采购中心下达集中采购委托通知书,采购通知书需载明采购方式和项目完成时间。在下达通知书的同时,将采购资金划拨至“政府采购资金结算专户”。属于“拼盘”项目,相关单位应将自筹资金在规定时间内划拨至“政府采购资金结算专户”.
政府采购中心受托依法实施采购活动。
需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由政府采购中心按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报国库处备案后,在《中国财经报》、《山西经济日报》和“山西政府采购网站”发布招标文告。
开标时要邀请国库处、部门预算处和项目单位的代表参加,重大项目和采购金额较大的项目应邀请监察部门的代表进行现场监督。
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议标、评标,评标委员会按规定由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组成,除山西政府采购中心人员外,厅内其他处室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主任由政府采购中心参加评标的工作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在评标结束后应将评标过程写成书面材料报告政府采购中心,并推荐中标商。山西政府采购中心以采购人资格确定中标人,并将中标结果及时通知所有投标人。山西政府采购中心也可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商。
采购中心负责起草合同文本,连同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一并报国库处备案,国库处无异议后,由政府采购中心与中标商签署合同。
合同验收由山西政府采购中心和项目单位共同负责,对技术、质量要求特别高的物品,也可请第三方(即国家认可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参加。
第十条 政府采购资金的结算。国库处对政府采购合同及验收报告以及有关附件审核后,开具“政府采购资金拨付通知书”,由预算总会计将政府采购资金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直接支付给供应商。节约的资金,财政性资金由国库处通知预算处和部门预算管理处,预算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单位配套资金由国库处退回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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