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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及核算暂行办法

作者:山西省财政厅 发布于:2007-03-27 14:00:00 来源:山西省政府

晋财库〔200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资金收支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139号)及预算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用财政性资金以及采购单位自筹资金进行采购活动的资金财务管理。
第三条 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第四条 政府采购支出,包括支付给供应商的资金和支付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手续费。
第二章 资金收付
第五条 财政部门开设“政府采购资金结算专户”,统一结算政府采购资金,进行专账核算。
第六条 财政部门将列入采购预算的财政性资金按采购计划,分期划入“政府采购资金结算专户”,采购机关自筹的采购项目资金,应在开标前10日,足额划入“政府采购资金结算专户”.
第七条 采购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采购合同或委托协议的约定,分期或一次性直接支付给供应商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第八条 采购项目经验收只有非重要部分不符合合同要求,在供应商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期间,采购单位如需使用,需经有关部门批准部分验收使用,财政部门将视验收情况支付相应的部分款项。
第九条 集中采购项目合同发生纠纷时,在纠纷未解决前,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支付该合同采购款项。
第十条 集中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机关凭政府采购委托通知书、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协议、采购项目验收报告书、供应商开具的发票(收据)以及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到财政部门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一条 采购项目经验收合格,支付全部或差额部分采购资金后,采购单位根据财政部门开具的《政府采购资金付款通知单》办理有关会计事宜。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 财政总会计的核算
一、财政总会计将采购预算资金划入“政府采购资金结算专户”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预算内资金:
借:一般预算支出--XX类--XX款
 贷:国库存款
预算外专户资金:
借:一般预算支出--XX类--XX款--X单位
 贷:银行存款
二、采购结束后从“政府采购资金结算专户”中退回节约资金时,根据实际收回资金作相反会计分录。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资金结算专户的会计核算
一、采购资金专户收到各项采购资金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预算内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暂存款--国库
预算外专户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暂存款--预算外专户--XX单位
单位自筹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暂存款--XX单位--XX项目
二、从采购资金结算专户支付供应商或中介机构合同款项资金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预算内资金:
借:暂存款--国库
 贷:银行存款
预算外资金:
借:暂存款--预算外专户--XX单位
 贷:银行存款
单位自筹资金:
借:暂存款--XX单位--XX项目
 贷:银行存款
三、采购项目完成后,从采购资金结算专户将节约的各项资金按原渠道退回时,根据实际退回金额作如下账务处理:
退回国库:
借:暂存款--国库
 贷:银行存款
退回专户:
借:暂存款--预算外专户--XX单位
 贷:银行存款
退回单位:
借:暂存款--XX单位--XX项目
 贷:银行存款
第十四条 采购单位的会计核算
一、采购单位将自筹资金划入“政府采购资金结算专户”时,作如下账务处理:
行政公检法司机关会计记:
借:暂付款--政府采购资金款
 贷:银行存款
事业单位会计记:
借:其他应收款--政府采购资金款
 贷:银行存款
二、采购项目完成后,单位凭财政部门开具的《政府采购资金付款通知单》及有关原始资料作如下账务处理:
(一)采购资金属于财政预算内资金,各单位根据《政府采购资金付款通知单》载明金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行政公检法司单位:
借:经费支出
 贷:拨入经费
事业单位:
借:事业支出
 贷:财政补助收入
(二)采购资金属于财政预算外资金,各单位根据《政府采购资金付款通知单》载明金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行政公检法司单位记:
借:经费支出
 贷:预算外资金收入
事业单位记:
借:事业支出
 贷:事业收入
(三)采购资金属于采购单位自筹资金,各单位根据《政府采购资金付款通知单》载明金额按现行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四)属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同时记: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三、采购项目完成后,采购单位收到财政部门退回的自筹资金节约余额时,做如下会计分录:
行政公检法单位:
借:银行存款
 贷:暂付款--政府采购资金款
事业单位: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政府采购资金款
四、采购进口物品,如需用外汇资金付款的,由财政部门根据核准的采购计划、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经批准的外汇额度等资料,将应配套的人民币划入采购单位账上,由单位根据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外币兑换手续,有关资金的支付、账务处理按原办法办理。
五、年终,行政、事业单位将政府采购支出与本单位正常开支的经费支出一并向财政部门编报决算。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财政厅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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