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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市直单位机动车辆协议购油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太原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7-03-27 14:09:00 来源:太原市政府采购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财政支出管理,节减财政开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太原市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市直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凡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机动车辆燃油的,均适用本办法。
上述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 部门预算执行中,采购单位因追加预算涉及增加燃油购置费用的,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太原市市直单位机动车辆协议购油办法(以下简称协议购油)作为我市政府采购的一种管理方式,纳入我市集中采购范畴。协议购油资金的结算以授权支付方式执行。
第五条 太原市财政局作为我市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议购油有关政策、制度的制定和组织管理;太原市政府采购中心作为我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负责依据太原市财政局的委托,组织协议购油具体采购工作。
第六条 根据我市集中采购目录,协议购油采购中的燃油型号为汽油:90#、93#、97#;柴油:0#、-10#、-20#。 
第七条 协议购油采购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效益的原则,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协议供油供应商,并及时向采购单位公布协议供油供应商名单、协议供油价格、配套供油项目、优质服务承诺以及所属加油站点。
第八条 凡纳入我市协议购油范围内的采购单位,应本着加强管理、节减支出的原则制定车辆加油管理制度,在太原市财政局公布的政府采购协议供油供应商所属各加油站点加油。
第九条 采购单位在机动车辆加油后,应凭协议供油供应商所属加油站点出具的正式发票,在太原市会计核算中心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
    第十条 采购单位因公外地出差、公检法部门异地办案所发生的燃油费,由各采购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在太原市会计核算中心进行报支。
第十一条:协议供油供应商必须做到:
1、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认真履行协议供油合同中的各项条款;
3、提供的成品油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标号正规、油品质量好、计量准确;
4、服务质量好,优先保证合同用油单位用油;
5、各协议供油站点应挂牌经营,自觉接受采购单位的监督并受理有关投诉或质疑;
6、建立健全汽车加油档案,妥善保管加油单据,定期向太原市财政局报送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各采购单位必须做到:
1、        加强勤俭节约思想教育,认真按照部门预算控制车辆费用,模范执行本办法;
2、        认真制定落实本单位车辆管理办法和各项节油措施;
3、        及时按合同与定点供油站点进行结算。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纪(监)委、市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对定点加油站点的成品油价格、质量、计量及服务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本办法执行中发生的问题进行监督举报。
第十四条 协议供油供应商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严重违约或弄虚作假行为的,太原市财政局有权终止合同执行,并取消其协议供油资格。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太原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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