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市级协议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太原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7-03-27 14:10:00 来源:太原市政府采购
并财库(2003)60号
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规范采购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太原市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太原市市级政府采购运行程序(暂行)》,制定本办法。
一、协议采购适用范围
(一)凡我市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纳入协议采购范围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办法(以下简称协议采购)作为我市政府采购的一种管理制度,属于我市集中采购范围,由太原市财政局负责全面管理、监督和实施。
(三)对采购单位同一采购项目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不纳入协议采购范围。
采购单位同一采购项目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以上。
二、协议采购计划编制
(一)采购单位应根据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和《太原市市级政府采购运行程序(暂行)》的规定,按规定时间、规定程序编报和审批部门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含基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计划)。
(二)太原市财政局根据各采购单位申报审批后的政府采购项目计划,按照协议采购范围,编制《太原市市级协议采购计划》,并按照采购单位申报时间、申报数量等要求及时组织实施。
(三)部门预算执行中,采购单位因追加预算涉及增加协议采购计划的,采购单位应在追加预算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协议采购组织实施
(一)太原市财政局负责对纳入协议采购范围内的各项采购项目,按采购类型、采购品目、采购内容下达协议采购委托通知书,委托太原市政府采购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二)太原市政府采购中心在接到太原市财政局下达的协议采购通知书后,应按照《太原市市级政府采购运行程序(暂行)》中规定的政府采购招标程序和要求,以公开招标形式确定协议采购供应商,将相关采购资料报经太原市财政局审查后,签定《太原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书》。
《太原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书》应包括协议采购品目、中标价格(基准价)、中标期限、优惠价格(折扣价)、供货时间、服务、维修承诺等内容。
(三)协议采购供应商确定后,太原市政府采购中心应根据太原市财政局下达的协议采购计划,及时为采购单位开具《太原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单》,详细标明采购单位、采购品目、资金限额、采购数量等内容,由采购单位到协议采购供货商按合同规定要求提货。
凡纳入协议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在其申报采购时间前2个工作日内,到太原市政府采购中心具体办理有关手续。
(四)协议采购供应商应根据采购单位出具的《太原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单》,严格按照协议采购合同的要求,及时为采购单位提供规定的采购品目。
采购单位验收合格后,由协议采购供应商将采购单位审签后的《太原市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并附原始发票,交由太原市政府采购中心报送太原市财政局。
(五)协议采购合同执行期间,如因市场因素(如生产厂家停产停销等原因)涉及原中标项目技术规格要求发生变化的,协议采购供应商在不突破原中标价格的前题下,经与采购单位协商,以替代产品予以置换。并及时报告太原市财政局和太原市政府采购中心。
如按基本技术规格要求没有替代产品或替代产品价格高于中标价格的,协议采购供应商应及时向太原市财政局和太原市政府采购中心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短期内无法解决的,应暂缓或停止执行协议供货,另行由太原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四、协议采购供应商管理
(一)太原市财政局(或授权太原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对参加协议采购竞标供应商资格的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册资金、纳税情况、授权证书、涉密资质、信誉度等。
太原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具体执行协议采购招标过程中,售标供应商范围应在审查通过后的竞标供应商中选择。
(二)协议采购供应商经中标确定后,应严格按照协议合同规定执行,除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外,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供货和服务项目。
(三)协议采购中标价格中已包括基本价、正常调试维修费、售后服务费等,协议采购供应商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因素提高中标品目价格。在协议采购期限内,如遇国家或总公司统一调低媒体价和零售价,协议采购供应商也应以同等幅度降低中标价格。
(四)采购单位或协议采购供应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应供货或维修、服务出现纠纷,应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太原市政府采购中心。太原市政府采购中心协调无效后,报送太原市财政局解决。
(五)太原市财政局或委托太原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对协议采购供应商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如发现协议采购供应商严重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有权中止合同执行,取消违规供应商协议采购资格。
采购单位在协议采购执行期间,如发现协议采购单位供应商出现违规行为或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太原市财政局和太原市政府采购中心。
五、协议采购资金结算
(一)根据《太原市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方案》和《太原市市级政府采购运行程序(暂行)》规定,协议采购资金结算由太原市财政局负责以集中采购直接支付方式执行。
(二)对列入协议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涉及采购单位配套财政性资金安排使用自筹资金或其他资金的,采购单位应在申报采购项目实施的前一个月内,将配套资金足额划入太原市财政局“政府采购金专户”。
(三)协议采购供应商应按照协议采购合同中规定的协议采购资金结算期限,及时将已执行的《太原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单》汇总报送太原市政府采购中心。由太原市政府采购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无误后,开具《太原市政府采购直接支付申请书》(附协议采购明细、验收报告书、原始票据)报送太原市财政局。
(四)太原市财政局根据太原市政府采购中心报送的《太原市政府采购直接支付申请书》,经与下达的协议采购计划、协议采购合同及原始发票核对无误后,按照《太原市市级政府采购运行程序(暂行)》规定的资金拨付程序进行支付协议供应商。
(五)协议采购资金结算完毕后,太原市财政局负责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开具有关凭证,交由采购单位进行账务处理和会计核算。
六、采购单位权利和义务
(一)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标价格为采购价格的上限,各采购单位可就价格问题与中标供应商协商下幅比例或折扣。
(二)采购单位要充分利用协议供货制度规定的价格、让利和服务条件,监督中标供应商履行合同承诺的应尽的义务。
(三)、各采购单位也要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向协议供货商提出超越协议合同范围的其它要求。
七、其他事项
(一)对采购单位已纳入协议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但成批量、成规模采购时,仍可由太原市财政局直接委托太原市政府采购中心以公开招标形式组织实施。
(二)对先行实行协议采购的品目的基本规格、技术要求及不同的协议采购供货期限另行具体制定。
八、附则
(一)本办法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本办法由太原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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