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东营市政府采购管 发布于:2007-03-27 14:40:00 来源:东营市政府采购网
(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本市各级实行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使用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需紧急采购的;
(三)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市、县(区)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其所属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当定期依法对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重大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办应当通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派员参加。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
第二章政府采购方式和范围
第八条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由采购办统一组织采购并与供应商直接结算的为集中采购;经采购办批准,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采购并与供应商直接结算的为分散采购。
第九条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十条集中采购应当优先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购方式。条件不具备或者成本过高、与采购项目价值不相符时,可以采用其他采购方式。
分散采购应当优先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集中采购:
(一)货物:交通运输工具,通讯工具(有线电话、无线电话、传呼机、传真机等),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电脑、复印机、打印机、照像器材、电视机、空调机、锅炉等),专用设备(教学、科研、医疗、体育、广播电视等设备),办公用材料(取暖、制冷用煤、油等),大宗书籍等。
(二)工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各种建筑物的新建、改建、翻建、扩建、装饰等。
(三)服务:车辆大修、加油、保险,大型会议、接待,大宗宣传、文字材料的印刷等。
上述项目以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价格不高但购买数量较大能够形成批量采购的,应当集中采购。
第三章招投标程序
第十二条采购办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进行采购时,采购办为招标人。
招标人自行招标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
(二)投标人须知;
(三)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四)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和评标方法;
(五)标的名称、数量,技术参数和报价方式要求;
(六)投标人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七)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八)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
(九)政府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及订立方式;
(十)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条款;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申请投标的单位应当在招标通告规定的有效期限内,按招标通告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招标人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完全响应,并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开标前,任何人不得拆启投标文件。
第十六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十八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公证机关检查并公证;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第二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对于价格作为唯一因素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公开竞标。竞标以标底价为起叫价,竞标人应价高于起叫价的无效,低于起叫价的最低应价者为中标人。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在定标后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落标人发出落标通知书。
定标后,招标人向所有落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待合同生效后由招标人退还。
第二十三条招标结束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依法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中标人提供的商品、工程或者服务进行验收,经验收符合合同约定的,方可付款。
第二十五条招标失败,应当重新招标,或者采用其他采购方式。
第四章采购项目申请、资金来源及结算
第二十六条使用单位需要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编制本单位年度采购计划,并附拟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供货时间及资金来源等有关资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安排情况,本着量力而行、节约开支的原则,审核使用单位拟定的采购计划,汇总编制本级政府年度采购计划,向采购办下达年度采购计划,由采购办确定采购方式,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使用单位预算外收入、自有资金和其他收入;
(三)政府规定的其他资金。
第二十九条集中采购由采购办与供应商直接结算,并向使用单位出具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单位财务据此记帐。
分散采购结算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集中采购资金由预算安排的,使用单位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3日内通过财政部门直接将资金拨付给采购办;采购资金由其他资金安排的,使用单位应当在采购招标公告发布前,按市场价格将所需资金支付给采购办,采购合同签订后,结余资金10日内退还使用单位。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集中采购而擅自分散采购的,财政部门不予拨款或者扣罚其他财政拨款。
第三十二条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给采购办、使用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其他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三年内禁止进入本市政府采购市场。
第三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给采购办或者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三年内禁止代理本市政府采购招标业务。
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采购办、使用单位、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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