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规程
作者:东营市政府采购管 发布于:2007-03-27 14:45:00 来源:东营市政府采购网
(东财采字[2001]3号)
第一条为规范竞争性谈判方式,提高政府采购管理水平,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竞争性谈判是指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竞争性谈判采购是规范的采购程序与灵活的谈判技巧的有机结合,必须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竞争性谈判采购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负责收集信息、编制采购方案、起草合同、组织或参与谈判活动等,对采购项目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对拟进行采购的项目,应在充分听取使用单位和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面向全国,广泛收集各类信息,全面掌握所采购产品和供应商的基本情况。
第六条结合项目特点和收集的信息,项目负责人编制科学合理的采购方案,经部室负责人审核后,报采购办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竞争性谈判采购的信息可采用邀请函或公告的形式发布。
邀请函的发出与谈判的间隔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邀请函主要包括:拟采购货物的品名、数量、质量、技术要求;供货时间、地点;付款方式、期限;验收办法以及供应商的资格条件等,同时还应附有符合项目特点、分类分项的明细报价表,以满足谈判分析对比的需要。
公告的发布可参照招标公告的形式进行。
第八条采购办负责组建采购谈判小组。采购谈判小组成员由采购办、使用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5人以上的奇数。谈判活动在采购谈判小组主持人(一般由项目负责人担任)的主持下独立进行,不受外来因素的干预。
同时,采购办组建采购谈判领导小组,一般由采购办、使用单位组成,人数为3人以上的奇数。
第九条谈判活动接受使用单位、外聘专家和供应商等社会各界的监督。凡重要采购活动还应邀请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条谈判前,应按照公布的条件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近期财务报表等。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参加谈判的资格。
如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少于3家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重新组织谈判或改用其他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一条采购谈判小组应组织召开预备会,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主持人简明扼要地介绍谈判原则、程序、选择中选供应商的办法及有关承诺等,并抽签决定谈判顺序。
第十二条预备会后,采购谈判小组应对所有供应商的初始报价进行分析对比,掌握各自的基本情况,并形成统一的谈判方案。然后,按抽签顺序,逐个与供应商就质量、技术、价格、服务等问题进行谈判。谈判组每位成员必须公平地对待每个供应商,不得带有任何倾向,以保证获得物美价廉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维护政府采购形象。
第十三条在审核初始报价的基础上,谈判过程一般分为两轮:第一轮主要了解供应商及其产品的技术、质量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对报价提出建议,必要时应统一技术、质量口径。第二轮谈判应在分析对比第一轮谈判情况的基础上,主要侧重对价格、服务等方面的谈判,并明确要求供应商作出最终报价。如综合报价较低的供应商之间报价相近时,可要求所有供应商再次进行报价。
第十四条当出现价格成为最重要的取舍标准、同一产品有多家供应商、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超过10家或供应商之间综合报价相近等任何一种情况时,主持人都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用分批淘汰的办法。如采用,必须事先向所有供应商声明。
第十五条采购谈判小组根据谈判结果,综合分析对比每个供应商的情况,推荐出2名候选供应商。如技术、质量、服务无明显差距时,采购谈判小组必须按价格由低向高顺序予以推荐,否则,主持人必须写出详细的变更理由。
如采购谈判小组2/3以上的成员认为所有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均不能满足质量、技术要求或发现供应商之间存在相互串通、哄抬价格等现象时,主持人可以宣布终止谈判,提请采购谈判领导小组重新组织采购。
第十六条采购谈判领导小组听取全面汇报,并审核政府采购工作底稿后,从2名候选供应商中确定中选供应商。
采购谈判领导小组如发现采购过程中采购谈判小组存在明显的偏差或失误,可提请采购办重新组织采购。
第十七条主持人受采购办的委托公开宣布中选供应商。如使用单位需要进行实地考察时,应公布2名预中选供应商。经考察,如第一名合格,原则不再考察第二名。
第十八条合同的主体一般由采购办、中选供应商、使用单位构成,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及时签订。
第十九条谈判前,应收取所有合格供应商一定数额的保证金。谈判结束后,中选供应商的保证金转为履约质押金,其余的应及时退还。
第二十条每个谈判项目都必须形成真实、完整的工作底稿,与邀请函、报价表、合同等一并及时整理归档。
第二十一条本规程由东营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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