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政府采购工作运行规程和职责暂行规定
作者:东营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7-03-27 14:49:00 来源:东营市政府采购网
(东财采[2003]2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适应财政改革的要求,搞好部门预算,实行政府采购,推行集中收付制度,强化监督,提高管理水平,成为今后财政改革的重点。实行政府采购程序复杂,但是,政府采购规范运作的重点环节是管理监督、采购执行、项目验收三项职权相分离,形成相互监督机制,确保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现根据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东营市政府采购工作运行规程和职责暂行规定。
一、部门单位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是反映部门、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的计划,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阶段,各部门、单位要按照东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范围,依照细化部门预算的要求,结合工作需要,认真调查研究,了解市场行情,掌握科技和新材料、新工艺发展动态,力求实事求是地确定计划采购项目的质量技术标准和资金预算,积极与财政部门业务科室搞好协调与衔接,尽量减少采购预算脱离实际的现象,防止采购随意性,降低采购风险,以保证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部门单位及时提报政府采购申请计划
政府采购预算批复确定以后,各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单位政府采购计划报市财政局分管业务科室,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品种、数量、金额、采购时间等;各业务科室负责审核汇总所归口单位的政府采购计划及时送政府采购办公室,政府采购办公室分类汇总,并依照汇总情况,对能形成批量或单项采购金额较大的提前制定采购实施计划和时间安排,并分批下达政府采购计划,送财政集中支付中心。
对于纳入政府采购预算但尚未完成编报政府采购计划之前,部门单位工作急需的采购项目要经财政相关业务科室签字确认。
在采购项目具体组织实施前,部门、单位应当提前向政府采购办公室报送政府采购申请表,属于以下情形的政府采购办公室可直接组织采购:1.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安排的项目且未超出投资规模的;2.财政部门下达政府采购预算及计划范围内的采购项目且金额不超出预算的;3.自筹资金采购且资金来源符合财经制度规定,并附有单位主要领导签署的保证意见的。不属于以上情况的,部门单位应先经财政相关业务科室审核签字,再报政府采购办公室组织采购。
凡属招标采购或技术复杂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部门、单位应提前30日向政府采购办公室提出申请,其他项目不得少于15日,以确保工作效率和采购效果。
部门、单位在接到政府采购办公室或采购代理机构项目组织实施的通知后,应在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组织采购活动等全过程积极参与配合。
三、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
按照职责明确、相互监督、运转高效的原则,政府采购办公室内部划分为综合管理组、业务审核组、监督检查组。
综合管理组主要负责协调与各部门、单位及财政内部科室之间业务关系,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受理部门、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申请,进行登记编号;提出采购方式的确定、采购代理机构的委托建议并报领导批复,根据领导批复意见签署委托代理采购协议;根据采购文件确定的开标、谈判或询价活动时间安排具体现场监督人员;项目结束后,负责进行采购情况统计及合同等全部采购资料的备案存档;实行定点采购方式的,直接办理委托采购事宜;负责管理文件和票据等;按规定管理供应商履约保证金;负责供应商资料库及评审专家库的建立与管理;管理政府采购网站及内部事务等。
业务审核组主要负责就采购项目的不同特点和技术要求,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编制招标文件、制定评标办法的指导意见及具体时间安排等;审核招标文件、谈判文件及评标办法;对采购代理机构所编制的采购文件等在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各方面不能达到政府采购规范运作的要求时,及时提出另行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建议;参与招标答疑或专家论证会议等活动;对需要在开标现场确定标底的项目,会同采购项目单位、有关监督部门、监督检查组等对采购代理机构确定的标底参考值确定过程进行监督;审核政府采购合同文本。
监督检查组主要负责监督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评委或谈判小组专家;开标会议前负责通知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现场监督;在开标、评标或谈判现场对采购活动进行全过程严格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每个项目结束后,都要签署现场监督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对询价采购等进行现场监督;负责对市直部门单位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和处理;负责处理供应商等方面的投诉。
四、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的履行与验收
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候选人产生后,部门、单位应按相关程序组织考察,并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由部门单位(甲方)、中标人(乙方)、采购代理机构三方签定,采购代理机构为鉴证方,鉴证方的责任是鉴证所签合同内容与采购文件等要求和约定条款相一致。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由部门、单位负责,大型或技术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部门、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经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其与供应商协商签定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政府采购合同的各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若发生以上情形,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核实情况并将结果报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
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部门、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和规定手续及时与供应商办理资金结算,不得违背合同,无故拖欠资金,影响政府采购形象。
五、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并对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技术能力、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严格考核,确保政府采购规范运作。
监察机关重点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督监察。
审计机关重点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与监察、审计机关配合,择优选聘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加强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
对重要的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项目,邀请公证机关对采购活动全过程进行现场公证,确保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与监察、审计等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定期对部门、单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纪违规问题,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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