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东营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7-03-27 14:50:00 来源:东营市政府采购网
(东财采[2003]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和办法,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的管理,保证政府采购规范有序地进行,确保采购效果,依据《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及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格,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条东营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认定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未经财政部门资格认定及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代理本市政府采购业务。
第二章资格认定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代理资格:
(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资金和财务状况良好;
(三)申请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前三年内,没有受通报批评、停业整顿的记录,高级管理人员没有职业犯罪记录;
(四)熟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过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的人员比例达到机构人员的百分之三十以上;
(五)具有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中级职称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分别占机构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和百分之二十以上;
(六)具有采用现代科学手段完成政府采购业务代理的能力;
(七)具备较完善的供应商和产品信息库、专家库、招标业务资料库;
(八)东营市财政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具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要求代理东营市政府采购业务时,可向东营市财政局提出书面备案申请。东营市财政局在选择具备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时,通过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择优确定,并核发统一印制的东营市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证书。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采购代理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委托,承办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二)依据有关规定核实确认供应商资格;
(三)按规定程序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等;
(四)按规定程序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
(五)按规定程序签发中标(成交)通知书,组织签定政府采购合同;
(六)按有关规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发布政府采购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等,并予以解释;
(三)承担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获知不能公开的资料、信息、商业秘密的保密责任;
(四)自觉接受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
(五)适时更新供应商信息库等;
(六)承担代理采购活动期间一切用于采购项目范围内的费用开支。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东营市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的对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情况进行检查,定期检查一般每年度进行一次,符合条件和要求的,换发东营市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证书;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过程中,发现存在违规操作等现象,经查证属实的,将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采购代理机构经批准分立或合并,应及时向东营市财政局书面报告,并办理有关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变更或注销手续;采购代理机构宣告解散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时,应及时书面报告东营市财政局,并交回东营市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给采购项目单位、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
(二)超出代理权限进行采购活动的;
(三)与供应商等采购当事人违规串通的;
(四)制定的采购文件不严密,其内容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致使采购活动失败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组织采购过程不严格执行规定程序,致使采购活动失败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拒绝财政等监督监察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七)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情形的。
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东营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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