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政府采购信息网

东营市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操作规程暂行规定

作者:东营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7-03-27 15:06:00 来源:东营市政府采购网

(东财采[2003]4号)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业务代理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我市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东营市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制度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是指依法取得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按照规定程序和特定的方式对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组织采购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采购业务代理分为集中采购业务代理和分散采购业务代理。
集中采购业务代理是指组织列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采购项目的业务代理。
分散采购业务代理是指组织未列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项目的业务代理。
第四条集中采购业务代理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采购项目。财政部门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采购办)按照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或临时确定的采购项目内容,由采购项目单位填写政府采购申请表,按规定程序需经财政有关业务科室审核的应履行相关签字手续,送政府采购办审核无误后,即委托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按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二)确定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办根据有关制度规定及项目的不同特点具体确定采购方式。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询价采购等方式,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对制度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要经市政府采购办批准。
(三)编制采购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接受政府采购办委托后,按照政府采购办具体意见和要求,及时、主动地与采购项目单位进行联系,详细了解采购需求,认真编制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等,经政府采购办按程序审核,并送采购项目单位核实确认无异议后,报政府采购办备案。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的同时,要负责起草政府采购合同文本。
采购文件的编制要做到充分、细致、科学、周密、严谨。采购代理机构应利用多种形式充分了解采购项目本身技术特点及市场情况,在认真分析研究、广泛听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把握采购过程的关键环节和控制点,结合采购项目的具体要求,本着高标准的质量、先进的技术工艺与合理化的使用效果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出科学的采购方案,形成比较规范、系统的采购文件。如因采购文件出现遗漏等原因造成采购活动失败或受到供应商投诉甚至造成经济损失的,政府采购办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采购代理机构及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采购文件应按照规范要求和格式编制。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说明;招标、投标、开标主要时间安排;投标报价及标底编制说明;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开标、评标、定标;中标通知书及合同主要条款;招标投标各方责任等。
谈判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说明;资信证明;谈判时间安排;项目技术方案及措施;谈判报价要求;选择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则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附则等。
询价文件的主要内容一般参照谈判文件的格式,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
(四)科学制定评标办法。针对采购项目的技术特点及难点,结合实际,把握关键环节,科学确定评标内容,制定科学的评标办法,确保在整个招标过程中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又能选择确定优秀中标人。在制定评标办法时,要充分体现“定量”原则,缩小“定性”打分的空间,合理分配评标分值,把评委的感情因素降到最低程度。
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方式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要尽量体现上述精神,明确选择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程序和方法,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发布采购公告、发出邀请书或询价通知书。政府采购办对报送的采购文件进行审核无误后,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指定的信息媒体上发布采购公告;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发布采购公告或向供应商发出邀请书;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向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采购代理机构在向供应商发出邀请书或询价通知书之前,要将推荐的供应商名单报政府采购办备案或从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料库中抽取确定。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站、东营日报和东营市政府采购网站为我市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各类政府采购信息时,应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在一个或几个媒体上发布。
在确定供应商资格时,要求采购代理机构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必须打破区域观念和地方保护思想,为选择优秀中标人提供更大空间,不断促进政府采购市场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六)发售采购文件。采购公告或邀请自发出之日起即可发售采购文件,其价格应充分考虑政府采购的公益性,不宜过高,招标文件工本费一般每份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谈判文件工本费一般每份不得超过100元人民币,其他采购文件一般不收取工本费。
(七)组织采购文件或设计文件答疑。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或技术要求比较复杂、特殊项目的谈判文件,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以及对供应商所提问题需要进行统一答复的,应在规定时间组织由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办、采购项目单位、设计部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监理单位及全体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答疑会议,对答疑问题及答复要认真记录并统一形成书面材料,并由参加会议的各方代表签字后印发,作为采购文件的补充,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由采购代理机构代表、采购项目单位代表和专家组成,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由五人(采购数额较大或技术复杂的项目应由七人)以上的单数组成;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谈判小组应由三人(采购数额较大或技术复杂的项目应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询价小组应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以上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名单,采购代理机构要按运行程序报政府采购办备案。
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应设主持人,一般由采购代理机构的代表或由采购代理机构提名的专家评委担任,并经全体成员讨论通过。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主持人与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九)在开标前一天,采购代理机构应向政府采购办监督管理人员详细介绍开标前的准备工作及会议议程安排。如果监督管理人员提出程序上存在明显不规范、不严密的问题,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合理意见及时予以改进。
(十)组织招标采购会议程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签收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在签收投标文件时应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验证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超过投标截止时间或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2.参加会议的人员组成。参加会议的人员应由参与投标的投标人代表;采购项目单位代表;采购代理机构有关人员;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会议由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主持。
3.宣读评标标准与定标办法。
4.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在唱标之前,应在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投标人当众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倩况并由投标人代表确认后方能开启。
5.唱标。按照抽签确定的顺序由投标人依次对其开标一览表进行唱标,有条件的可以同时运用多媒体演示。
6.公证唱标过程和结果。唱标结束后,应由有关监督人员对唱标过程和标底确定过程等相关内容进行现场鉴证。
7.评标过程
(1)在组建评标委员会阶段,评委的组成,对于单个采购项目单位的招标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项目单位各确定1人参加;对于两个以上采购项目单位的招标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项目单位中的代表各1人参加,其采购项目单位中的代表由采购代理机构参照所涉及采购项目单位的采购量比重大小和人员专业技术水平高低等因素进行提名并按运行程序报政府采购办备案;其余专家评委按规定从相应专家库中随机选定。一般项目应在开标当天随机抽取,并立即进行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到专设的评标室集中,避免评委与供应商或其他人员有接触的机会,从而有效防止"人情采购";特殊项目需直接确定专家评委的,候选人名单应报政府采购办备案,采购代理机构要将通知时间控制在最短时间内,并制定相应保密措施。
(2)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照规定的评标工作程序独立进行评标,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和影响,其他任何人不得干预,投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询问情况及进行旨在影响评标结果的活动。评委对出具的评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公平、公正地确定中标人。
为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采购代理机构要安排专门记录人员,做好评标过程的原始记录,以全面、真实地反映评标的全过程,其中如下内容必须做好记录,不得遗漏:1.评标说明;2.评委质疑与形成的意见;3.变动事项;4.报价与技术规范偏离;5.服务承诺;6.废标(淘汰)意见形成过程;7.评委表决意见;8.监督人员监督意见;9.其他可能产生歧异的内容。
(3)评标活动要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评标时一要标准统一。评标办法的评分参考标准,作为所有评委必须遵循的标准,若评委之间的理解有差异时,由评标委员会主持人组织讨论,统一口径,每个评委在评标过程中必须坚持一个尺度,以公平地对待每一个投标人;二要做好保密工作。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方面要对投标文件涉及的商业秘密保密,另一方面对评标的过程和内容保密;三要坚持量化打分办法,并依据打分结果推荐中标候选人。
每个项目总分高者为中标候选人(两名),中标候选人按照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财政部门或招标领导小组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8.确定中标人。财政部门或招标领导小组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严格审查,以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如符合程序和公平、公正原则,即对中标候选人结果予以确认,然后由主持人召集所有与会人员当场宣布中标候选人名单。会议结束后,在有关信息媒体或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超过5日。
在公示期内,采购项目单位有权决定是否需要进行进一步考察,若需考察,采购项目单位应按程序首先对第一名中标候选人的业绩项目现场等进行核实并形成书面考察报告和结论,经核实,如果中标候选人提供的资料和情况与事实相符,即最后确定为中标人;经核实,如果第一名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期间提供的资质、业绩等情况与事实不符,经政府采购办会同采购代理机构等核实后,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由采购项目单位以同样的标准和程序对第二名中标候选人进行核实,如果中标候选人提供的资料和情况与事实相符,即最后确定为中标人。
9.签发中标通知书。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公示(考察)情况按程序及时下发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下发前应经政府采购办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有效。
采购代理机构下发中标通知书之前,应验证中标人履约保证金交纳情况,并按规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10.组织签定政府采购合同
(1)中标通知书下发以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组织采购项目单位和中标人按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签定政府采购合同。
(2)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项目单位(甲方)、中标人(乙方)、采购代理机构三方签定,采购代理机构为鉴证方,鉴证方的责任是监督证明所签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等要求和约定条款相一致。在签定合同之前,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按照招标文件约定,不但采购项目单位要对中标人的履约能力进行考察,而且中标人也要对采购项目单位的资金支付能力等情况进行认真考察。签定合同后,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各项约定,采购代理机构不负任何合同责任。
(3)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由采购项目单位负责,大型或技术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合同的补充、变更、中止或终止的管理。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项目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经政府采购办审核同意后,由采购代理机构鉴证采购项目单位与供应商协商签定补充合同,但所签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政府采购合同的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若发生以上情形,采购代理机构应负责核实情况并将结果报政府采购办备案。
(十一)组织竞争性谈判会议程序
竞争性谈判会议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组建采购谈判小组。在谈判会议前,采购代理机构要将组建的谈判小组人员名单等报政府采购办备案。谈判小组中专家的确定根据采购项目特点,一般项目从专家库中抽取,特殊项目可从业务水平较高的专家中直接确定。谈判会议在谈判小组主持人(一般由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担任)的主持下独立进行,不受外来因素的干预。
2.较大或重要采购项目谈判会议应邀请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进行全过程监督,必要时,邀请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等社会各界的监督。
3.在谈判前一天,采购代理机构应向政府采购办监督管理人员详细介绍谈判前的准备工作及会议议程安排。如果监督管理人员提出程序上存在明显不规范、不严密的问题,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合理意见及时予以改进。
4.谈判前,谈判小组应按照谈判文件公布的条件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近期财务报表、业绩证明和保证金等。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参加谈判的资格。
如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少于3家时,应报政府采购办批准后,重新组织谈判或改用其他方式进行采购。
5.谈判小组应组织召开预备会,先召开谈判小组全体人员预备会议,形成统一的谈判方案,然后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主持人简明扼要地介绍谈判原则、程序、选择成交供应商的办法及有关承诺等,并抽签决定谈判顺序。
6.谈判预备会议后,谈判小组应对所有供应商的初始报价等资料进行分析对比,掌握基本情况,然后,按抽签顺序,逐个与供应商就质量、技术、价格、服务等问题进行谈判。谈判小组每位成员必须公平地对待每个供应商,以维护政府采购形象。
7.在审核供应商初始报价等资料的基础上,谈判过程一般分为两轮:第一轮主要详细了解对比供应商及其产品的技术、质量、业绩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对报价提出建议,必要时应统一技术质量标准口径。第二轮谈判应在分析对比第一轮谈判情况的基础上,主要侧重对价格、服务等方面的谈判。前两轮结束后,谈判小组应明确要求供应商作出最终报价,各供应商最终报价必须当场填写,同时密封上报。
8.当出现价格成为最重要的取舍标准、同一产品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超过10家以上情况时,谈判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用逐轮淘汰的办法。如采用,必须事先向所有供应商声明。
9.谈判小组综合分析谈判结果,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按顺序推荐出2名成交供应商候选人。如技术、质量、服务无明显差距时,谈判小组必须按价格由低向高顺序予以推荐成交供应商,否则,谈判小组必须对每个价格低而又未确定为成交供应商候选人的分别写出详细的理由。
如谈判小组2/3以上的成员认为所有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均不能满足质量、技术要求或发现供应商之间存在相互串通、哄抬价格等现象时,主持人可以宣布终止谈判,并重新组织采购。
10.政府采购办或采购项目领导小组对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供应商候选人进行严格审查,如符合程序和公平、公正原则,即对成交供应商候选人结果予以确认,然后主持人召集所有与会人员当场宣布成交供应商候选人名单。
政府采购办如发现采购过程中谈判小组存在违法违规等行为时,在进行处理的同时,应重新组织采购。
11.采购代理机构起草政府采购合同文本、谈判过程原始记录、最终成交供应商的考察、确定、采购代理服务费的收取、成交通知书的发放、和合同的签定等内容和程序依照以上招标程序执行。
(十二)询价采购方式依照以上程序和要求严格规范运作,确保采购质量和效果。
第五条在采购项目正式开始前,所有合格供应商应按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约定提交保证金,未带足保证金的不能参加采购活动。采购活动结束后,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交政府采购专户储存,采购代理机构验证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交款凭证后,按程序组织签定合同。待政府采购合同签定、支付第一阶段货款时凭采购项目单位出具的政府采购验收单等予以退还其保证金。
第六条归集政府采购资料,建立政府采购档案。每一采购项目完成以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将采购文件、采购运行程序底稿、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开标评标(谈判)记录、专家评审意见表和政府采购合同等有关资料进行归集、整理,五日内报送政府采购办(所有资料均应为正本或原件),采购代理机构也应保存一套完整的档案备查(没有原件的可以存复印件),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采购项目单位的需要向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条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分散采购业务代理程序和操作办法按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本规定执行,采购项目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采购或直接委托代理采购,也可以通过政府采购办统一按集中采购代理程序组织采购。
第八条供应商对采购活动有异议的,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一周内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政府采购办进行质疑或投诉。
第九条采购代理机构必须随时接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调查,并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条采购代理机构要加强内部业务培训,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高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素质和水平。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人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东营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