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程序
作者:东营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7-03-27 15:10:00 来源:东营市政府采购网
(东财采[2003]5号)
为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完善我市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充分发挥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作用,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全面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程序。
一、供应商对政府采购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向政府采购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政府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做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二、供应商认为政府采购活动存在以下情形使自身的正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向政府采购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一)政府采购程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二)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结果有失公正的;
(三)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候选人不符合中标、成交条件的;
(四)废标、无效报价理由不属实或评议错误的;
(五)采购活动中存在围标、串标、骗标等情况的;
供应商提出质疑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写清质疑请求、具体的事实和理由,附上相关的证据材料,在公示期内送达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对政府采购结果的书面质疑及相关材料必须由质疑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质疑供应商单位公章。
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的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四、质疑供应商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投诉材料应当写明投诉人、被投诉人、投诉请求、投诉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并附证据材料,由投诉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投诉人单位公章。
五、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书面投诉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同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投诉人提供的投诉材料和调查了解的情况,可以视具体情况做出暂停采购活动、重新评审、维持采购结果等决定。
六、在公示期内如无供应商提出质疑、投诉, 同时也没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提出监督异议的,组织采购活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在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有关材料同时报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七、投诉人对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愈期未做出处理的,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投诉,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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