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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东营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7-03-27 15:11:00 来源:东营市政府采购网


(东财采[2003]6号)  

第一条为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完善我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工作,保证政府采购工作公平、公正、规范、廉洁,促进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中级专业以上(含)技术职称或是某领域公认的专家;
(三)熟悉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理论知识,具备一定的政府采购工作经验;
(四)本人愿意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
(五)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采购办)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市本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申报。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在职和离退休专家,年龄在65岁以下,可以向市政府采购办自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本行业两名专家推荐,并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简历;
(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个人成就(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
(四)本人身份有效证件;
(五)本人所在单位开具的现实表现证明。
第四条对经市政府采购办审核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颁发《东营市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
东营市市本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用期一般为三年,期间因故需要解聘的,由市政府采购办办理有关解除聘用手续。
第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政府采购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依法对供应商采购文件及所供产品质量等进行独立评审;
(三)评审活动中推荐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表决权;
(四)按规定领取政府采购评审报酬;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私自接触供应商,不接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采购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二)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三)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政府采购办依据专家个人简历及相关资料,分类建立市本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每次政府采购活动,本着专业对口的原则,由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办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每次抽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项目评审专家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同时确定两名候选专家,以备需回避或其他不可预见情况时递补。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八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以科学、诚实、客观、公正的态度参加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个人的评标行为负责。
第九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不得参与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已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
供应商有充足理由认为某专家需要回避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十条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市本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并予公告,原证书作废。
(一)故意损害政府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单位、供应商等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参与竞争的供应商或收受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三)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他人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的;
(七)弄虚作假骗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的。
对由于上述行为使有关单位形成经济损失的,有关评审专家应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办应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对评审专家管理进行分步实施和逐步完善。
第十二条工程类项目评审专家暂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设立的专家库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各区、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东营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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