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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作者:平度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7-03-27 15:50:00 来源:平度政府采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取招标方式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市政府采购中心具体组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
    第三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接受财政、审计、监察、法制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以下统称投标人)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含三个)特定的投标人投标。
    第六条  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标的名称、用途、数量和交货日期;
    (三)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评标办法;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
    (五)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六)开标地点和时间;      
    (七)应当通知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四)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和评标方法;
(五)标的名称、数量、技术参数和报价方式要求;
(六)投标人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七)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八)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      
(九)政府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及订立方式;
    (十)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条款;
    (十一)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组织开标前的答疑会。
    第十条  开标前,招标人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截止日,一般不得少于20天。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投标文件资料齐全。投标人要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将投标书、投标价格表以及货物简要说明一览表、投标人资格证明、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投标保证金及投标人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等资料装订成册。
    (二)投标文件的签署准确无误。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应准备一份正本和数份副本,并在每一份投标文件上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如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正本和副本均须打印并由正式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字。电报、电话、传真形式概不接受。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别用信封或档案袋密封,标明招标编号、投标货物名称及正本或副本。其中正本的投标书、投标文件、资格证明文件等资料,要在其密封袋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后,装入正本采购投标文件袋密封。每一密封袋上注明“于(开标日期)之前不准启封”字样,同时在密封处盖章,由专人将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得接受。
    第十五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标的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七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八条  开标,应按法律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确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公开进行。
    第十九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由招标人、所有投标人、政府采购监督部门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公证处派员参加。
    第二十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代表或公证员当众验明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未遭损坏;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代表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并在监标人监督下记录在案。
    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第二十一条  开标审查中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项投标无效:
    (一)未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按规定的格式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或专递到招标文件指定地点的;
    (二)投标文件遗失、损坏的;
    (三)标函未加密封、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或字迹模糊认不清的;
    (四)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和授权代表印鉴的;
    (五)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六)其他违法或与招标文件规定不符合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为避免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开标后招、投标双方不得互相作出退让或重新承诺,不得讨价还价。
    第二十三条  招标采购必须满足三家以上(含三家)的投标。投标人少于三家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采购,重新招标未成立的,可采取其它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及监督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评标小组负责。按照向投标人公布的评标内容和评标办法科学评标,通过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投标文件,做出客观、公正、准确、权威的评标结论。
    第二十五条  评标过程应制作书面记录,详细记载有关评标情况,并由记录人、评标小组成员签名。评标小组对评标结果负责。
    评标小组在完成评审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侯选人。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小组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人。中标人一经确定,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以书面的形式于定标后两日内告知招标委托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缴纳中标额10%的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  中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未按规定缴足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因招标人或招标委托人的责任而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由招标人及招标委托人向中标人赔偿与投标保证金数额相等的违约金。
    第二十九条  招标结束后,符合退回投标保证金条件的,招标人应及时向投标人退回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财政部门提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中标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三十三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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