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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市政府采购运行程序暂行规定

作者:平度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7-03-27 15:56:00 来源:平度政府采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有序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开、公正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平度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政府采购运行程序主要包括:
(一)编制和审批政府采购预算、计划;
(二)确定和执行采购方式及相关程序;
(三)订立和履行采购合同;
(四)验收采购标的和支付采购资金。
 
第二章  编制和审批政府采购预算、计划
第四条  采购人在编制本单位年度综合预算时,应单独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必要时附文字说明),并将该预算数字汇总反映到本单位年度综合预算中。
第五条  政府采购预算,应参照集中采购目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需求,按照“统筹兼顾、先急后缓、量力而行”的原则编制。
第六条  政府采购预算应反映具体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支出、资金来源等,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汇总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采购人不得编制无资金来源的政府采购预算。
第七条  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一般不做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  采购人不得随意突破政府采购预算指标,对随意突破指标的,市财政部门应扣拨相应的资金。
第九条  采购人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应按月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分月执行计划”(以下简称采购计划),在每月10日前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采购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采购项目、数量、单价、预算支出、交货或开工日期等。
采购计划中涉及需要履行批准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在采购计划提报前办妥批准手续。
第十条  采购计划是政府采购预算的具体执行方案,其项目应符合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数额不得突破政府采购预算数额。
第十一条  采购计划一经批复,一般不做调整,确需调整并且采购计划未执行的,采购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市财政部门,说明调整原因、项目、数量、金额等,经批准后执行调整的采购计划。
采购计划的调整涉及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的,必须按规定报批调整的采购预算后,方可批准调整的采购计划。
 
第三章  确定和执行采购方式及相关程序
第十二条  采购计划经批准后,属于集中采购项目的,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采购;属于分散采购的项目,由采购人自行采购。
第十三条  集中采购机构接到经批准的采购计划,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按《平度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的规定确定采购方式。
对通用货物的采购,原则上应汇集采购人的采购计划,使之达到一定的数量,最大限度地采用招标方式采购。
第十四条  对不同政府采购项目采取的不同采购方式,分别按以下规定操作:
(一)工程采购的招、投标操作规程,按《平度市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货物和服务采购的招、投标操作规程,按《平度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依下列程序办理:
1、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集中采购机构中具有该采购项目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2、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的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书面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5、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集中采购机构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按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四)政府采购项目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集中采购机构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五)政府采购项目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依下列程序办理:
1、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集中采购机构中具有该采购项目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询价小组应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的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3、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4、确定成交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按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十五条  集中采购机构可以采用招标采购前提下的协议供货制度,对政府采购的某些货物或服务实行协议供应。
 
第四章  订立和履行采购合同
第十六条  采购项目在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后,应订立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的订立,按《平度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的有关条款和本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并按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第十七条  采购人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订立采购合同,也可以根据采购项目验收和采购合同履行需要,会同集中采购机构共同与供应商订立采购合同。
第十八条  采购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名称、数量、面积、规格、质量、性能、标准、价格(酬金)等以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采购合同为持续供货合同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其履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十九条  采购合同订立后,合同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五章  验收采购标的和支付采购资金
第二十条  为保证和确认采购项目质量,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等应对采购标的按采购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在采购合同没有特别约定情况下,采购标的的验收按下述规定办理:
(一)集中采购的货物,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验收或会同采购人验收;
(二)集中采购的服务项目,由采购人负责验收;
(三)集中采购的工程项目,由采购人组织验收,并向市财政部门报送验收结论。
工程验收结论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名称、供应商名称、确定供应商的方式、原定预算价格、中标价格或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确定的价格,工程质量情况等。
(四)以上采购标的,需聘请或委托专业部门、机构监测或化验的,由负责或组织验收的单位聘请或委托专业部门或国家认可的专业机构验收。
第二十一条  采购标的验收合格后,需要办理交付手续的,办理交付手续。其中:货物由集中采购机构填制“物资移交单”(一式四联)后交付采购人。“物资移交单”第四联,采购人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或凭证附件。
第二十二条  对政府采购资金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在未建立起国库集中支付机构和体系前,采购标的验收合格后,采购资金的支付暂按下述规定办理:
(一)需支付的采购资金在财政账户上的,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能够直拨供应商的,直拨供应商,并给采购人出具“财政拨款通知单”,采购人据此列报经费收支或其他收支,其中: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需按工程形象进度支付采购资金的,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按工程形象进度提出拨款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上述采购资金不能够直拨供应商的,拨付集中采购机构,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支付。
上述按工程形象进度拨付的采购资金,一般不超过工程预算价款的80%;工程竣工并验收或评审、确定出最终造价后,再按工程最终造价支付结算其余额。
(二)市财政部门采购前已将采购资金拨付采购人、或需采购人自筹的采购资金,由采购人缴存集中采购机构,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支付。
集中采购机构按采购人分户核算其缴存和支付的采购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每一财政年度末,采购人应编报政府采购决算,并将该决算汇总反映到本单位年度综合决算中,按政府采购预算的批复程序完成政府采购决算的批复。
对未完工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按市财政部门的要求,在本单位年度综合决算中填报有关数字,待完工后再编报和批复该项目的决算。
第二十四条  对政府采购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应当监督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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