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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车定点加油管理办法

作者:枣庄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7-03-27 16:06:00 来源:枣庄政府采购

 枣采办字(1999)1号

  为了加强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加油的管理,节约费用支出,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枣庄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枣庄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定点加油站。
    二、定点加油站的选择。由枣庄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根据供油商的设备、油质、价格、计量、安全状况、服务质量等条件,并综合考虑供油网点布局的合理性和方便性,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择优确定。定点资格一年一定,一年后根据情况重新确认资格或重新招标选定。
    三、定点加油站要本着方便快捷的原则,提供优质服务,所供油料的质量和数量必须符合国家要求的质量标准和讲师标准。
    四、定点加油站的油料要明码标价,并严格执行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格。
    五、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务用车,无论何种车型,除出差离开我市无法在定点加油站加油外,一律到我市定点的加油站加油。
    六、各行政事业单位需要采购油料时,应写出公务用油采购申请书,经单位领导批准,于每月5至15日,将采购申请书送交采购中心。并将采购资金统一转入采购中心油料采购专用帐户,由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并办理油票发放手续。
    七、各单位凭采购中心开据的票据作为记帐原始凭证,非供油定点单位开据的发票,财务部门不得报销。出差在外的,单位事前应填写《自购燃油审批单》,经采购中心批准后,连同购油发票一起作为单位的记帐原始凭证。
    八、监督管理。对购油单位,由市财政局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处罚。对定点加油站,建立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制度,并设立举报电话(电话号码为3313055),由采购中心负责监督,凡发现供油单位有不良行为或违反合同条款规定的,应由供油单位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承担其他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取消定点资格、没收定点保证金等处罚。
    九、本办法文到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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