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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管理办法

作者:枣庄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7-03-27 16:07:00 来源:枣庄政府采购

 枣采办字(1999)2号

为了加强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保险的管理,确保国家财产安全,杜绝保险过程中的腐败行为,节减保险费用支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枣庄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机动车辆统一保险的范围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所拥有的公务用机动车辆。
    二、保险公司的选择
    由市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本着公平、公开、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择优选二至三家保险公司,实行统一保险。
    三、保险种类
投保单位按所拥有的车辆原值、重估值或车辆具体情况,选投某一险种或综合性保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险)。
    四、保险费支付
    各行政事业单位,经财政部门核定由财政专款出资的保费,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统一支付;用其他来源出资的保费,由各单位统一到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办理申请,并按采购中心与保险公司协商的优惠收费标准交付保费,然后由保险公司统一办理保险手续。
    五、保险服务
    保险公司对行政事业单位统一保险的车辆,应严格按其与采购中心达成协议的要求,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在手续办理、索赔、修理等诸多方面提供优质服务,并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执行情况。
    六、保险手续
    对单位新增车辆,由单位持车辆行驶证及其它有效证件向政府采购机构申报,政府采购机构答发保险通知单,单位持政府采购机构答发的通知单,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手续或保险公司根据单位的要求上门服务。
    原已投保的车辆,保险公司在车辆保险到期前十五日内将保险信息反馈给政府采购机构,由政府采购机构会同投保单位及保险公司按照有关协议办理续保手续。统一投保期间,被保单位机动车辆的户名、数量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报政府采购机构备案,以便及时变更保险手续。
    七、保后服务
    对纳入统一保险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车辆,保险公司给予优质服务,并实行二十四小时接报案制度,以便于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后的报案制度以便于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的车辆,施救费(吊、拖车费)由保险机构负担,赔偿费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例按照车辆入保金额给予及时赔偿、不得故意拖延。
    八、其他事项
    1、凡纳入统一保险体系的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的机动车辆、可享受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与保险公司协商的价格及其他优惠服务。
    2 、对上年度没有发生保险事故的车辆,续保时保险公司应给予投保单位不低于10%比例保费优惠待遇,即“无赔优待”。
    3、对于投保的保险机构,不搞“终身制”,原则上根据合同或协议的执行情况及保后服务的优劣一年一定。
    4、各单位应切实加强对车辆的管理,教育驾驶员做好车辆的日常保养、检修工作,保持车况良好,搞好安全行驶,将车辆的事故率降到最低线。
    5、本办法出台前,单位已办理投保手续的,可维持现状,待投保期满后,再纳入统一保险体系。
    6、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依照本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认真执行,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凡擅自到非定点保险公司投保的机动车辆,财务部门一律不得报销保费。否则,一经查出,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本办法自1999年9月10日起执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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