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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政府采购专家评委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枣庄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7-03-27 16:19:00 来源:枣庄政府采购

枣采办字[2003]2号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专家评委的管理工作,确保政府采购工作公平、公正、规范、廉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枣庄市政府采购专家评委由行业部门推荐或向社会公开招聘。政府采购专家评委资格需报枣庄市政府采购办公室确认,并统一列入枣庄市政府采购专家评委信息库。该信息库由枣庄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设立和管理,未进入专家库的人员不得参与政府采购评标活动。
第三条 枣庄市政府采购专家评委应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公道正派,尊重科学,注重研究,善于用科学的态度分析、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过程中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八年,具有高级职称(根据实际需要,个别项目可降为中级职称)和相关从业资格条件之一,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三) 熟悉政府采购及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四) 本人愿意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身体健康,接受邀请并能担任评委;
   (五) 秉公守法,严守秘密,能够自觉遵守评标纪律和评标办法等有关评标规定;
    (六) 无违法、违纪记录。
    第四条 政府采购专家评委的申报。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在职或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可由所在单位向枣庄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推荐,本人也可以自荐,并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 个人简历;
    (二) 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个人成就(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证明;
    (四)本人身份有效证件;
    (五) 本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开具的现实表现证明。
    第五条对经枣庄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核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颁发《枣庄市政府采购专家评委聘书》。《枣庄市政府采购专家评委聘书》是持证人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有效凭证。
    枣庄市政府采购专家评委聘用期为两年,期满续聘或期间因故需要解聘的,由枣庄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办理有关续聘或解聘手续。
    第六条枣庄市政府采购专家评委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工作职责:
    (一)必须客观公正地履行评审职责,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对本人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二)专家评委在参与投标结果的评定时,应以技术因素为主,同时考虑采购物品的价格成本,以及采购物品的总体经济效益成本等因素,最大限度地为需求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三)专家评委在政府采购业务的评审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坚持求实公正,不带任何倾向性;
    (四)专家评委在评审过程中如发现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及时向评标委员会主任报告或予以制止;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政府采购专家评委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谋取对技术判断有影响或造成对采购单位失职行为的利益;
    (二)承接本专业以外的或自己无把握承担的业务;
    (三)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接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人的贿赂,或串通投标商欺骗愚弄采购人
    (四)泄露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其他投标人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泄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后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每次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中心本着专业对口的原则,采取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直接确定的方式选择评审专家。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九条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受聘评审专家如有下列情况,应主动提出回避:
   (一)评审专家本人或近亲属在被评审投标人单位任职;
   (二)与拟评审的采购项目有直接利益关系;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投标评审的公正性;
   (四)投标人有充足理由认为某专家需要回避的;
   (五)其他应回避的情况。
    第十条被确定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专家应按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工作。因故不能参加评审的,应及时告知招标人。已接受邀请的,非特殊原因,在评审期间不得中途退场。
    第十一条报酬。枣庄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对受聘专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评审工作实际情况,按次付给一定数额的报酬。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专家评委应以科学、诚实、客观、公正的态度参加评审工作,并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凡能够依据本人的专业技术、技能对采购活动进行评审,而有意不进行评审或没有发表有效意见的,将被视为不称职,并予以记录。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专家资格,并收回聘书: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损害采购人、投标人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规定,私下接触投标人或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三)违反规定向他人透露采购项目评标情况或其他信息的;
    (四)以政府采购专家名义从事其他有损政府采购活动行为的;
    (五)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项目评审工作的;
    (六)一年内三次被记录为不称职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
评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审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违反采购工作纪律和规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通报其所属单位和主管部门;有重大违纪行为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枣庄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O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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