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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冬季取暖用煤统一采购管理办法

作者:枣庄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7-03-27 16:20:00 来源:枣庄政府采购

枣采办字[2003]3号

    为加强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冬季取暖用煤统一采购的管理,压缩经费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杜绝采购过程中的腐败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枣庄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枣庄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人)及中标的煤炭供应商(以下简称中标人)。
    二、中标人的选择。冬季取暖用煤的中标人,由枣庄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组成有有关人员和专家参加的评标委员会,根据煤炭供应商的资信状况、社会信誉、投标煤质状况(发热量、含硫量、灰份量等)、投标报价、优惠条件和服务质量等多种因素,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评标,择优选定。中标结果选定后,中标人应及时与采购中心签订政府采购协议。
    三、凡采购人所需冬季取暖用煤,必须从采购中心招标选定的中标人处购买。非特殊情况以及未经采购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自行采购。
    四、各采购人需采购冬季取暖用煤时,应填写《枣庄市政府采购项目申请表》,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报采购中心。同时,应将煤款及时转入采购中心专户。采购中心根据采购人的采购要求,统一组织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确定供货时间和办理货款结算等有关事宜。
    五、为切实保证冬季取暖用煤质量,防止煤炭装运过程中的掺假、使假行为,各采购单位进货时务必派员跟踪监督,要严把装车、运输和验收三关。凡采购人认为其采购的煤炭存有质量问题的,可拒绝装运。对已运入采购人使用地点或已经使用的煤炭,若发现或怀疑煤炭质量达不到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可委托国家法定质检部门进行复检。对确实达不到质量要求标准的,采购人除拒绝支付煤款外,对因质量问题发生的质检等费用及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均由中标人负担或做出相应的赔偿。
    六、中标人应认真履行政府采购协议和采购合同,最大限度满足采购人要求和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并认真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不得弄虚作假,欺骗采购人。
监督管理。各采购人必须依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执行,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凡不执行本办法和未经批准自行采购的,一经查出,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七、对于中标人,要建立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制度,并设立举报电话(电话号码:3313055),接受有关执法部门和采购人的监督。凡发现中标人有不良行为,或违反采购协议和合同条款规定的,一经核实,将视其影响程度及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取消中标人资格、赔偿采购人损失、没收中标保证金等处罚。情节特别严重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禁止其三年内进入枣庄市政府采购市场。
    八、本办法由枣庄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二00三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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