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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

作者:枣庄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7-03-27 16:38:00 来源:枣庄政府采购

枣财采[2006] 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枣庄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于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并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制度,保证各项采购活动按计划进行。 
    第五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机构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要求实行集中采购。对目录内属于本部门、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批准,可以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第六条  对于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或者低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可由各采购人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具体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七条 政府采购程序包括下列主要步骤: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汇编政府采购计划,确定并执行采购方式,实施采购,订立及履行采购合同,验收,结算。 
    第八条 政府采购预算,是反映采购人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的计划,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级次、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九条 政府采购计划,是政府采购预算的具体实施方案,也是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和考核的依据。政府采购计划主要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预算金额、资金来源、项目实施时间等。 
  第十条 采购人的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所属单位编制完成详细的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审批。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要依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人上报的政府采购计划,按品目或项目汇总编制和批复本级政府采购计划。 
第十二条 采购人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在采购项目实施时间前(不少于30个工作日),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采购申请并提交实施采购项目清单(包括采购项目技术要求、规格、资金构成、付款方式、交货时间和地点、开工和竣工时间等),经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按照规定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程序组织实施。
对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由采购人或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在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后,自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原则上由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
第十四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对于定点服务类、协议供货类项目,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定点、协议供应商后,可由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定点、协议合同。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当事人(甲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验收,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法定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应向供应商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八条  采购人应当依照采购预算、采购招标文件等有关规定,及时按程序向财政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包括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经审核无误后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通过国库直接支付或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集中支付等方式支付货款。
第三章 政府采购适用方式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 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的程序及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刊登公告,发投标邀请函,接受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二条 纳入市级政府采购目录、达到规定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采购。
区(市)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可以参照市级限额标准执行,也可以由同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制定,但不得高于市级限额标准。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符合前款所列情形之一,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要求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经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核准。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通过招标方式采购的结果评定后,应按照同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要求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疑义方可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批准,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第二十六条 招标采购项目废标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拟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事前获得同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七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最优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凡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核准,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购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八条 实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代表或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或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六)备案。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谈判纪要及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理由,在谈判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 询价采购。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然后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较,最后从中确定最优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经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核准,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三十条 实行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代表或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做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五)备案。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询价纪要及确定中标供应商理由,在询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 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所采购的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凡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核准,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有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就不同采购人之间的同类项目,可汇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活动,采购方式及采购程序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章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三十五条 财政等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本规定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以书面的形式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省、市等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枣庄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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