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政府采购市场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青岛市政府 发布于:2007-03-27 16:51:00 来源:青岛市政府
为规范政府采购招投标市场交易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和高效、规范、有序的运行机制,现就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市场内的业务运作制定本规定:
一、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经青岛市财政局认定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二、代理机构受采购单位委托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必须在政府采购市场公开进行,不得场外交易和私下交易。
三、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市场内办理以下业务:
1、接受采购单位的委托办理招标业务;
2、编写招标文件;
3、发布招标公告;
4、出售标书,办理投标报名手续;
5、办理开标、评标、签约等相关事务;
6、发布中标公告;
7、办理招投标活动情况统计及相关资料存档事务;
8、受理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9、其它需办理的业务。
四、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市场办理政府采购业务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守工作纪律,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五、代理机构应做到公平竞争、公正诚信、规范操作、优质服务。
六、代理机构进驻市场的工作人员要着装整齐,佩带工作牌,对咨询人员提出的问题要耐心解答并实行首问负责制。
七、代理机构应及时交纳水、电、物业管理等费用,确保政府采购市场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八、本规定由青岛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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