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政府采购市场定点供应商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青岛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7-03-27 16:52:00 来源:青岛政府采购
为规范政府采购市场运作,加强对定点供应商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工作效率,现就定点供应商在政府采购市场内的业务运作制定本规定:
一、定点供应商是指通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办公设备和办公耗材等定点供应商。
二、定点供应商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有效期限为一年。三、为方便采购单位购买办公设备和办公耗材,定点供
应商应在政府采购市场设置展位,并派人常驻市场。
四、定点商品展位由定点供应商按照青岛市财政局要求设计,要充分宣传产品的形象和特点,展示风格要与展厅的格调一致,保持展厅的整齐;要详细注明定点采购产品的名称、型号、配置、媒体价、政府采购优惠折扣率等。
五、定点商品展位展示的产品只限于2004-2005年度《青岛市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及办公耗材协议供货》项目中标产品。
六、定点供应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政府采购协议的约定,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提供品质好、性能高、规格全、数量足的产品。
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向定点供应商采购办公设备时,定点供应商应及时送货上门并提供免费安装调试服务。
八、定点供应商应遵循政府采购市场的有关规定,遵守工作纪律,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九、定点供应商不认真履行投标文件作出的承诺,因质量、价格和服务等原因年内累计被投诉3次以上(含3次)且情况属实的,市财政局将取消其定点供应商资格,
十、进驻市场的定点供应商要佩带工作牌,对采购人提出的问题要耐心解答。
十一、定点供应商应及时交纳水、电、物业管理等费用,确保政府采购市场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十二、本规定由青岛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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