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分散采购须由专门机构完成
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工作人员介绍说,本次《办法》的出台,是根据2014年财政部发布实施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结合青海省实际情况出台的,对规范分散采购具有现实意义。
根据《办法》,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年度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可实行分散采购。采购人申请分散采购的项目,在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或填报《青海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表》的同时,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蔺华藏介绍说,分散采购的组织实施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廉洁高效原则。组织分散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建立内部分散采购组织实施工作机制,成立由单位财务、审计、纪检、资产管理等部门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采购工作机构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未成立采购工作机构的采购人不得开展分散采购活动。采购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分散采购项目的需求制定、项目实施、履约验收、结果评价等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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