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驻宁外单位政府采购实行属地管理
为加强对江苏省驻宁外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强化依法采购,依法代理,确保省驻宁外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有序开展,江苏省财政厅近日下发《关于明确省驻宁外单位政府采购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宁外单位政府采购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采购监管与审批。《通知》明确,省驻宁外单位政府采购应实行属地管理,要求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省驻宁外单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和工作指导,对涉及政府采购方式变更、进口产品申请的,由所在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对政府采购发生质疑的,由采购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处理;对政府采购发生投诉的,由预算项目所属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二是“网上商城”采购。《通知》称,省驻宁外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参加省级“网上商城”采购。凡参加省级“网上商城”采购的,对《目录》内单项或同批预算在20万元以下的货物,按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在省级预算单位实行网上商城采购的通知》(苏财购〔2015〕45号)规定执行。
三是采购委托与支付。《通知》明确,对执行“网上商城”《目录》以外的货物、服务采购的,按当年度《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依据批准的项目预算,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委托相应的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或自行采购。对工程类项目,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在当地工程交易市场实施采购;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按照当地政府采购政策有关规定实施采购。
各省驻宁外单位支付政府采购项目经费,应严格按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委托当地集采机构的项目,集采机构不收取任何费用;对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的项目费用,纳入项目总预算,采购单位不另行增加支出。
《通知》还规定,各地财政部门与省驻宁外单位应加强协调,积极做好政府采购工作衔接,确保省驻宁外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规范实施。各省驻宁外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管理,所在单位招投标办公室(中心)应切实履行职责,依规实施采购。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上一篇:北京朝阳区水务局开展政采业务培训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