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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药品采购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发布于:2015-11-30 16:45:09 来源:福建省卫计委

药品采购

 

福建出台药品采购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卫医政〔2015〕146号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财政局,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大、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心:

 

  为加强履约监管确保我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5〕124号)及《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机构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2015年修订版)的通知》(闽药采〔201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制定《福建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15年1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简称国办发7号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5〕124号)和《福建省医疗机构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2015年修订版)》(闽药采〔2015〕1号)等文件精神,为确保我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保证金项目及使用范围

 

  1.履约保证金是指药品集中采购的入围企业(包括生产和配送企业)按照产品的入围价格根据所签订的福建省药品集中采购的相关合同及履约承诺书的约定交付的保证金。其为了担保在执行我省药品集中采购的相关协议中的诚信履约并接受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监督。履约保证金包括参加药品集中采购的入围生产企业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和配送企业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适用范围:在福建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通过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平台,以公开招标、价格谈判、集中挂网、定点生产和自主采购等不同方式进行的药品集中采购。

 

  二、保证金金额

 

  (一)产品入围价在50元以下的,每个品规收取5000元;50~100元的,每个品规收取10000元;100元以上的,每个品规收取20000元;每个入围生产企业履约保证金最多不超过300000元。

 

  (二)每个配送企业按承当配送采购片区的数量统计,每承当一个采购片区收取100000元履约保证金,最多不超过300000元。

 

  三、保证金收取和管理

 

  (一)建立统一监管账户,收取生产、配送企业履约保证金。监管账户设在福建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心(简称省药采中心),各地不再另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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