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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出台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实施意见

作者:吴少华 发布于:2015-11-17 09:30:26 来源:每日甘肃网(兰州)

  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科学合理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降低虚高药品价格,减轻群众用药负担,省政府办公厅于日前印发了《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全面推进信息公开,确保药品采购各环节在阳光下运行,并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对中标后不保障供应或因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或因价格低廉、偏远拒绝提供配送服务的企业,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及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的企业取消其中标或配送资格。

 

  《实施意见》明确,逐步建立医疗机构或联合体集中带量竞价或议价参与制度。以市州或县市区为单位组成的医疗机构联合体、医疗集团带量竞价或议价时,应邀请新农合等基金管理部门参与。通过竞价或议价及市场机制双向调整后的价格为参与主体的实际采购价或销售价。同时,建立基金差别化支付改革内在激励约束机制。

 

  根据新农合等分级诊疗、总额预付、单病种定额付费、重大疾病限额付费和门诊按人头付费等制度的推进情况,实行基金差别化支付改革的病种,医疗费用结余奖励医疗机构,超出部分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实现从降低药品价格向医疗机构主动控制药品费用的转变。

 

  《实施意见》要求,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医疗机构诚信记录要与其机构评先评优、等级评审、药品零差率销售经费补助等相结合,药品生产和配送企业的诚信记录要作为中标品种、企业资格退出的重要依据。建立医疗机构、药品生产配送企业诚信档案,对各种不诚信行为记录在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纳入黑名单的企业,取消其中标或配送资格。医疗机构两年内不得购入其中标或配送药品,企业不得参与下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和配送活动。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履行《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情况的监督。将药品集中采购情况作为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及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工作。对违规网下采购、拖延货款的医疗机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支付违约金、降低等级等处理。涉及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的,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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