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府采购集中采购品目削减到42项
作者: 发布于:2018-08-27 14:46:26 来源:网络来源
在法律框架下,着力放权采购人。将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内货物和服务的采购限额标准提高至100万元,将省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从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有效扩大预算单位采购自主权。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对符合要求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方式变更申请,予以优先审批,以激发创新活力。
在法律规范上,强化监督管理。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梳理社会代理机构登记备案、评审专家选聘解聘、供应商投诉等关键环节风险点,强化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控制。印发管理办法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权利义务、行为规范、评价结果运用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规范专家库建设、使用与管理。加强采购预算执行过程监管。从采购预算、采购计划和采购支付3个环节入手,实现“无预算、超预算不采购”。严格政府采购争议处理。严把处理规范,制定投诉处理标准流程,统一投诉处理要求,依法依规处理投诉问题;严控法律风险,坚持投诉处理论证会商制度,审慎作出处理决定。
采购人在线提交采购需求、供应商在线加密递送投标文件,以及网上开标评标、在线签订采购合同、自动生成信息公告并公示,切实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夯实审批服务责任,公布省级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和进口产品审批流程规范,简化报送材料,明确审核和签发岗位的规范和要求,实行限时3天办结制和AB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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