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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公立医院药品采购逐步推行“两票制”

作者: 发布于:2017-05-08 09:07:37 来源:网络来源
   4月26日,甘肃省医改办、省卫生计生委、省食药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商务厅、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印发《甘肃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明确,严厉打击“过票洗钱”、偷税漏税等药品购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在药品采购中逐步推行“两票制”,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要率先推行“两票制”,争取到2018年在全省全面推开。
 

三级公立医院全面落实“两票制”
 
  “两票制”是指药品从药厂卖到一级经销商开一次发票,经销商卖到医院再开一次发票,以“两票”替代目前常见的七票、八票,减少流通环节的层层盘剥,并且每个品种的一级经销商不得超过2个。
 
  《方案》指出,甘肃要通过药品分类、医疗机构分级及区域划分,积极稳妥推进“两票制”实施。一是分级推进。全省三级公立医院优先在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其过渡期为本方案发布后4—5个月。全省二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中医医院、民族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妇幼保健院(站)、各类专科医院等积极推进“两票制”。为保证边远地区的药品配送、供应,允许药品配送企业在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鼓励市州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采购中实施“两票制”;鼓励二级医疗机构冷链药品执行两票制。二是分类实施。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中药饮片不执行两票制,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紧急采购及国家医药储备药品,可特殊处理。
 
  除上述药品及甘肃省分类管理目录药品(《关于公布2016年甘肃省急救短缺和直接挂网药品目录的通知》,以及罕见病、特殊疾病等临床用量小的药品外,其他药品均全面执行“两票制”;三是分阶段落实。医改试点城市须按照本方案于2017年6月30日前制定实施细则,率先推行“两票制”;其他市州按照全省部署结合实际积极稳妥推进。全省三级公立医院须于2017年10月1日起全面贯彻落实“两票制”。全省二级公立医疗机构须于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结果执行起全面落实“两票制”,2018年底前落实到位。
 
  建立药品配送区域备案制
 
  根据《方案》,纳入甘肃省“两票制”实施范围并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企业,要在标书中做出执行“两票制”的承诺,否则视为无效投标;公立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时,必须在采购合同中明确“两票制”的有关要求,落实供应商提供相关票据的相应责任;新一轮药品中标(阳光挂网)结果公布,中标企业要按照“两票制”要求,分级分类做好药品供应保障工作。2016年度甘肃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阳光采购)中成药中标(议价)结果执行“两票制”。
 
  《方案》明确,建立药品配送区域备案制。允许市(州)县(市、区)通过“两票制”品种资源重新整合分配,纳入新的配送企业。同时,建立配送企业备案制和末位淘汰制。对新的“两票制”配送关系的建立须参考甘肃省卫生计生委官网公布的2016年度企业的诚信档案和积分情况。
 
  《方案》明确,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破除地方保护,清理和废止在企业开办登记、药品采购、跨区域经营、配送商选择、连锁经营等方面存在的阻碍药品流通行业健康发展的不合理政策和规定。要加强药品采购与医保联动机制建设,通过引入药品支付标准,建立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激励约束机制。探索由银行提供周转金的形式,实现药款30天支付。省级药品采购机构要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要求的药品生产企业,取消投标、中标资格,并根据《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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