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政府采购信息网

(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

作者:曹守同 发布于:2018-09-21 17:05:3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暂行办法的规定


根据2014年12月15日财政部、民政部、国家工商总局以财综〔2014〕96号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该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结合购买服务内容具体需求确定。


 新办法对承接主体的规定


2018年6月近日,财政部起草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在财政部网站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司法部,原法制办官网)等渠道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起媒体和社会各界较大反响。


“征求意见稿”共十章59条,相比2014版“暂行办法”的七章39条,内容更加丰富完善,操作更加细化规范。


对比“征求意见稿”和原“暂行办法”的具体内容来看,新的“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开宗明义,增加了”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推进现代财政建设”的立法目的,显示对公共服务的强调更加明确,对财政建设更为注重,与此相关,对预算管理、绩效管理和合同履约有了更为明确和详尽的可操作性规定。此外,购买服务的主体更明确多样;承接主体有了新的门槛;凭单制项目将逐渐增多;购买内容有了负面清单;可以利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融资;获取政府购买服务信息的渠道更清晰等等,新办法将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及相关承接行业带来深远影响。


关于承接主体,比较显著的具体变化和亮点有如下一些:


旧《办法》第七条规定了承接主体的条件:……(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而新《办法》第八条明确:……(五)前三年内在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按要求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方面无不良记录;(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在税收和社保方面,新《办法》做了进一步明确,一是时间上明确为前三年,一是提出了信息公示的义务。


对于社会组织来说,要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不仅按法律规定为签署合同的员工缴纳社保,还要公开信息接受监督。第六项的改变则凸显了国家大力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背景下,对社会组织等信用状况的重视。


 现存问题


有报道称,北京市11个单位的27个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承接主体不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要求,涉及1301万元。


根据9月7日北京市审计局发布的《123个市一级预算单位2017年度预算执行和决算草案审计结果》公告,审计发现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8条,其中:16个单位未按规定安排使用事业基金补充单位收入,涉及资金2.76亿元;1个单位实际使用事业基金仅为预算数的2.57%。31个单位的61个项目当年全部未支出,也未向市财政局申请预算调整,涉及预算资金5713.41万元。20个单位的29个内容相同的机构运行保障经费类项目连续两年支出率低于50%,涉及2017年度预算资金1678.68万元,其中9个项目在2016年支出率低于50%或预算全部调减的情况下,2017年仍按上年额度或更高额度申报项目预算并获得批复,个别项目2017年仍未支出。9个单位的47个属于集中采购范畴的支出事项,未按照规定在集中采购供应商处采购,涉及资金429.24万元;5个单位的14个支出事项达到分散采购标准未执行政府采购,涉及资金1155.38万元。


决算草案编报存方面,有88个单位在编报部门决算时未将已执行政府采购的18.32亿元支出列入决算,未将应作为政府购买服务支出的1.72亿元列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决算。


有11个单位的27个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承接主体不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要求,涉及资金1301万元。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