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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

作者:曹守同 发布于:2018-09-21 17:04:0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简称购买主体,包括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法依规实施购买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的意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十三五”规划纲要、近几年历年两会工作报告、总理答记者问等场合,改革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能力都作为重要战略目标和重要内容,屡被提及。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精神,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就发布了《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


2016年6月,国务院发布国办发【2016】48号文,成立“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时任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任组长,国务院副秘书长丁向阳与时任财政部长楼继伟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其他成员来自中编办、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人保部、央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和法制办等中央部门。2017年9月,调整为时任财政部长肖捷代替楼继伟,与丁向阳副秘书长同任副组长。小组办公室设在财政部。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统筹协调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组织拟订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要政策措施,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制定改革方案、明确改革目标任务、推进改革工作,研究解决跨部门、跨领域的改革重点难点问题,督促检查重要改革事项落实情况。


据了解,政府采购横跨行政和市场两大领域,是政府和市场关系最直接的体现,因此也备受关注。根据财政部数据,近年来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攀升,从2002年的1009亿元上升至2016年的31089.8亿元,占全国财政支出和GDP的比重分别为11%和3.5%。其中,服务类采购规模为10219.3亿元,剔除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棚户区改造和轨道交通等工程建设项目相关支出5358.5亿元后,同口径规模为4860.8亿元,占全国政府采购同口径规模的18.9%。


评论认为,党中央、国务院成立如此高规格的"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肩负公共服务领域三大深改使命,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简政放权、拉动社会资本投资三大任务是相对应的,一组三任;同时,深化公共服务领域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也是一举三得之举:1.有助于推进公共服务领域供给侧改革,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能力,转变公共服务供给方式,以期达成“十三五”规划中建设健全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战略目标;2.有助于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放管服",将一部分政府职能交由社会组织、事业单位来提供服务;3.有助于吸引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加入公共服务领域,成为服务供应商和公共服务PPP项目社会资本合作方。


为落实领导小组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有关工作的部署,进一步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加强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积极有序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财政部多次出台相关文件。此次出台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据信是对财政部综合司此前发布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进一步完善和改革提升。


  征求意见稿的完善提升


“征求意见稿”共十章59条,相比2014版“暂行办法”的七章39条,内容更加丰富完善,操作更加细化规范。


对比“征求意见稿”和原“暂行办法”的具体内容来看,新的“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开宗明义,增加了”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推进现代财政建设”的立法目的,显示对公共服务的强调更加明确,对财政建设更为注重,与此相关,对预算管理、绩效管理和合同履约有了更为明确和详尽的可操作性规定。此外,购买服务的主体更明确多样;承接主体有了新的门槛;凭单制项目将逐渐增多;购买内容有了负面清单;可以利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融资;获取政府购买服务信息的渠道更清晰等等,新办法将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及相关承接行业带来深远影响。


购买主体更为明确


旧《办法》仅原则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第四条);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第五条)。


而新《办法》则具体列明了购买主体,范围有所扩大:第四条规定:各级行政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


第五条规定:以下机关和单位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参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一)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四)各级监察机关;(五)各级审判机关;(六)各级检察机关;(七)各民主党派的各级机关;(八)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政策规定,划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九)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的群团组织机关。


新《办法》在行政机关之外,列出了9类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单位,实际上扩大了政府购买服务主体的范围,这无疑是一大利好。


此前,作为“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的群团组织机关”之一,共青团系统在全国各地都已经实施了多种多样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新《办法》又列出了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等多个单位,意味着新《办法》一旦实施,这些单位或多或少都会开始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对于社会组织来说,需要考虑的是自己是否有能力承接,未雨绸缪的社会组织将占得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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