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单制
凭单制作为政府改革工具,实质是在公共服务中引入市场机制的一种制度安排。
何谓凭单制
凭单也称代金券、有价证券、消费券,如汉重(Hatry)所定义的,它是“政府部门给予有资格消费某种物品或服务的个体发放的优惠券”。有资格接受凭单的个体在特定的公共服务供给组织中“消费”他们手中的凭单,然后政府用现金兑换各组织接受的凭单。其含义有三层:(1)凭单是围绕特定物品 而对特定消费者群体实施的补贴,体现政府对特定消费(如基础教育、公共卫生、食品、住房等)进行鼓励、扶助的政策意向;(2)凭单不同于传统补助,是直接补贴消费者而非生产者;(3)凭单通常采取代金券的方式而非现金。
凭单制从消费者角度通过强化其选择权而巧妙植入市场竞争机制,尽管它在公共部门需要一定的运作条件,但能广泛运用于包括食品、住房、医疗、教育、幼儿保健等具有融合特征的"福利物品"提供领域。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明确增加凭单制实现途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十三五”规划纲要、近几年历年两会工作报告、总理答记者问等场合,改革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能力都作为重要战略目标和重要内容,屡被提及。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精神,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就发布了《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2016年6月,国务院发布国办发【2016】48号文,成立“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为落实领导小组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有关工作的部署,进一步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加强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积极有序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财政部多次出台相关文件。此次出台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据信是对财政部综合司此前发布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进一步完善和改革提升。
“征求意见稿”共十章59条,相比2014版“暂行办法”的七章39条,内容更加丰富完善,操作更加细化规范。新的“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开宗明义,增加了”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推进现代财政建设”的立法目的,显示对公共服务的强调更加明确,对财政建设更为注重,与此相关,对预算管理、绩效管理和合同履约有了更为明确和详尽的可操作性规定。新办法就政府购买服务的实现和采购方式,增加了凭单制项目,使人民群众获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渠道更畅通。
旧《办法》第十七条: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而新《办法》增加规定,第三十一条明确凭单制项目承接主体确定方式:对于以凭单制形式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当通过依法依规设定资格条件或政府采购竞争择优方式,确定不少于三家服务供应机构同时作为承接主体,并向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发放购买凭单,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具体服务供应机构为其提供服务并以凭单支付。
承接主体确定方式被分为了合同制项目和凭单式项目两种。合同制项目基本上是和旧《办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凭单式项目则是新出现的。
在新《办法》起草说明中,财政部明确,实践当中,部分地方探索实施了科技创新券、教育券、文化消费券、中小企业创新券等凭单制项目。在以凭单制形式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购买主体只是确定多家提供同类服务的机构,对服务供应机构的具体选择权在消费者。消费者可以“用脚投票”,一般并无必要采取政府采购方式来确定承接主体。新《办法》明确提出了凭单制项目承接主体确定方式,预示着今后这一类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会不断出现,比如在为老服务、文化、教育、残疾人事业等领域。
凭单制的意义
人们对服务的偏好普遍不同,且公众认为这些多样化偏好都很合理
存在多个服务供应者之间的竞争,潜在提供者进入成本很低
个人对市场状况有充分理解,包括服务成本、质量、获取渠道等方面的信息
使用者容易评判服务质量,或者生产者由政府批准并受其监控
个人有积极性去购买该种服务
这种服务比较便宜且人们购买频繁,因此,公众能够通过实践来学习
适合领域的特征
凭单制的公共领域的特征
政府有支付或部分支付的意愿或义务
存在多个供应主体竞争的可能
该物体或服务具有有效排他性并可收费
消费者有一定的选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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