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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需求论证

作者: 发布于:2017-07-28 14:39:51 来源:

  采购需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特征描述。要实施采购就一定要搞清楚采购需求,好的采购需求能够合理、客观反映采购标的的主要特征以及要求供应商响应的条件,符合适用原则、非歧视原则,并能够切合市场实际。


  预算单位要对采购项目的需求应当明确,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服务要求等等应当做采购的前期论证,如对采购需求难以明确细化的,可以请采购咨询专家或有关行业专家进行采购需求论证。在确定采购需求前,应当充分了解市场信息,不能只采纳少数供应商推荐的方案作为需求指标。


  政府采购法中多出明确根据采购人的采购需求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原则。《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明确,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财政部87号令新修订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采购需求的制定做出进一步明确规定。其中第十一条内容如下: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明确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需求的第一责任人,要求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据此,2017年7月21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发布《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采购需求论证的相关事宜进行明确。


  《办法》所称需求论证,是指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委托采购中心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方意见。采购人承担采购需求确定的主体责任,委托国采中心组织需求论证不免除采购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办法》规定,需求论证的主要方式包括公开: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第三方专业机构论证等。采购人未采纳通过公开征求意见方式获得的修改意见,且未提供充足证明材料佐证其采购需求合理性的,应当组织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论证。《办法》要求,通过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进行需求论证的,应当发布公告,公告项目类别和拟采用的采购方式、对投标供应商的资质要求、评分细则等六项内容。


  国采中心在《办法》中提出,采购需求较为复杂、性质特殊;采购项目社会影响较大、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可以进行采购需求论证。此外,国采中心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将组织采购需求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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