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采购
《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也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申请涉密采购项目的条件范围如下:
①保密工作所需的检查、管理类保密装备;
②通过国家保密局或其授权机构技术检测、测评,应用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安全防范类保密装备、设施、用品;
③用于采集、存储、处理、传输、存放、保护涉密信息的软件、硬件或者成套设备载体及其配套设施、材料、用品;
④国家保密局或省保密局要求强制配备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用品;
⑤经确认的保密工程、涉密信息系统、涉密通信和涉密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实施、服务,涉密设备定点维修维护服务;
⑥具特殊保密要求的其他项目的实施、服务等。
关于涉密采购项目的实施,因为缺少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实践中,有的是采购人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有的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但这两种操作方法都是优缺点,涉密采购单位自行采购,保密性强,能将相关秘密信息的范围限定到最小,但容易产生暗箱操作;委托集采机构实施采购,公平公正竞争方面会得到很好体现,但知悉项目相关信息的人员范围扩大,泄密风险加大。
那么,涉密政府采购项目究竟应如何采购呢?
首先,不能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相关规定。例如,涉密信息不能在互联网上传递,这就要求涉密政府采购项目不能在网上发布公告。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等采购方式,均需在网上发布公告,因此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均不能适用。
其次,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涉密采购项目亦不例外。
涉密项目具备政府采购项目的相应特质,如采购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采购金额达到了“采购限额标准”。虽然《政府采购法》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但是采购人是“自愿”遵守政府采购程序,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涉密采购单位委托集采机构进行采购。
近年,随着政府采购改革的深入,各地集采机构得到长足发展,相关工作得到了主管部门、采购单位及社会各界的认可。许多采购单位除了目录内项目,也动将涉密项目、紧急项目委托集采机构组织实施。经过几年的实践,集采机构在开展涉密项目采购中具有明显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