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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作者:曹守同 整理 发布于:2016-12-26 09:15:1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12月22日-23日,中央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班在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召开。财政部国库司有关负责人在讲话中对2017年政府采购工作提出希望,要求中央单位具体做好五个方面的工作,其中第二个方面是,关于向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购买服务的问题。


  根据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的功能特点,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被细分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性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


  公益一类即现在所说的全额拨款,所有经费全由财政或上级拨款,不能有自营收入。公益二类即现在所说的差额拨款,一部分经费由财政或上级拨款,单位还可以另行开展自营业务,可以作为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客体。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在中央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班上表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是中央作出的重要决策,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直接委托项目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已经采用竞争性购买方式的,应当继续实行。过渡期内,对采用单一来源方式且需报批的项目,财政部将简化申请材料要求,无需提供专业人员论证意见,但需在公示时说明购买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服务。


  财政部负责人表示,各中央单位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市场培育,提升各类社会组织的市场竞争力,逐步减少向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直接委托的购买服务事项,积极推进采用竞争择优方式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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