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型国有企业
国资委副主任邵宁在“2011中国企业领袖年会”上首度提出“公益型国企”概念,被划进这一类别的包括石油石化电网通信类央企。2011年12月,国资委予以纠正和澄清,称邵宁提出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国有企业”不等于“公益型国企”。
概念
2011年12月1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邵宁在主题为“2012:制度进化与市场尊严”的 “2011中国企业领袖(第十届)年会”上做了发言。在发言中,邵宁认为,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将使国企向两个方向集中,这两个方向分别为公益性质的国有企业和竞争领域的国有大企业。
公益型国有企业“在中央层面包括如石油石化、电网、通信服务等领域的企业,而在地方包括供水、供气、公共交通等方面的企业”;竞争型国有企业如宝钢、中粮、一汽、中国建材等企业。[1]
“竞争性领域的国有大企业在体制上政企分开更为彻底,企业在机制上更加市场化。”邵宁强调,作为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和其他所有制企业一样,这种类型的国有企业要独立承担经济法律责任和市场竞争优胜劣汰,乃至破产退出的风险。
改革
具有公益性质的国有企业改革涉及四个方面,包括建立有别于竞争性企业的、有针对性的出资人管理制度,考核评价应切合企业的功能定位;实施有效的行业监管,包括价格、服务标准、成本控制、收入分配、资源配置和行业限制,提高透明度,防止企业利用垄断地位损害社会和公众利益;形成规范合理的与政府间的政策安排,以兼顾企业为社会服务和企业持续发展的双重目标等。
特征
谈及公益型国有企业,邵宁指出,此类国企具备四个特征,首先,其产品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基本条件;第二,在经营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垄断或寡头竞争;第三,定价机制由政府控制,该类企业自身没有定价权;第四,企业社会效益高于经济效益,应经常承受政策性的亏损。“在中央层面包括如石油石化、电网、通信服务等领域的企业,而在地方包括供水、供气、公共交通等方面的企业”,他解释。[2]
误读
2011年12月12日,国资委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前被误读的“公益型国企”跟国资委提出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国有企业”并非同一概念。具有公益性质的国企强调的是其对国计民生的保障作用。而公益型企业的说法会让人误解为这类企业只强调公益性,而不顾盈利性和竞争力。
上述负责人表示,“有的行业产业集中度较高,但其中的垄断因素并不表示其没有公益性。”国资委相关部门负责人认为,真正的垄断企业应同时具备地位垄断、价格垄断和利润垄断,而我国一些企业只是“产业集中度高”。[3]
解读
“既然是公益性质的企业,就必须发挥社会效益。但企业是趋利的,必须要盈利,这样才能有持续发展的能力;同时这些企业大多是上市公司,要对股东负责。”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研究部部长许保利认为,公益性质国企不能因为发挥社会效益而影响企业的活力,更不能靠国家补贴过日子。
他还表示,公益性质国企应该是适度盈利而非暴利的企业,特别是企业的收入分配更应该公开透明。“当前有的企业员工薪酬确实偏高,收入分配亟须改进。”
对于打造公益性质国企是否意味着国企改革在走回头路,许保利认为这与事实不符。“很多公益性质国企都是上市公司,有严格的法律和制度要求,各级国资委也对企业实行了严格的考核和管控。”[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