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政府采购信息网

采购方式

作者: 发布于:2016-06-14 15:02:59 来源:

  采购方式是各类主体(包括政府、企业、事业单位、个人、组织、团体等)在采购中运用的方法和形式的总称。经常采用的采购方式主要有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


  1、招标采购:是由需方提出招标条件和合同条件,有许多供应商同时投标报价。通过招标,需方能够获得价格更合理,条件更为优惠的物资供应。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2、非招标采购:是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方式取得货物、工程、服务所采用的采购方式。非招标方式分为询价、比价、议价等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章对政府采购项目应用的采购方式做出了具体规定: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三十一条

 1/2    1 2 下一页 尾页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上一篇:限额标准

下一篇:采购预算编制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