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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集中采购

作者: 发布于:2016-05-26 13:37:11 来源:

  即“部门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需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时,由部门集中统一组织采购活动的一种采购行为。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目的是为了发挥部门对采购项目熟悉、了解的优势,方便采购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与政府集中采购的区别:政府集中采购是指由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依据政府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受采购人的委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原则,以及必须采取的市场竞争机制和一系列专门操作规程进行的统一采购。它是政府采购的主要形式;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活动。后者是单位自己的管理规定,可以在政府采购的范围内,也可以扩大设备物资的品目范围,按照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和要求所制定的管理措施,对所属及下属单位进行管理的一种措施。两者都属于政府采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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