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市率先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破解基金管理难题
近日,经过两次公开招投标和一次单一来源采购,我市市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日常管理业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花落台州人保财险,成为全省地级市救助基金日常管理业务政府购买服务首次试点。我市道路救助基金的运行,填补了人身损害赔偿和第三者强制险对受害人权益保障的空白,维护了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权益。本次“生命至上、基金垫付、各方共担、购买服务”的民生保障机制,是在公共服务模式、财政供给方式上的又一次新探索,有效“借力”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提升救助基金使用效率,优化运用管理成本,资金节省率为12.5%。
一、三个“不变”,依法依政为公平公正“护航”
我市率先全省尝试采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保险机构进行救助基金日常管理,涉及到的业务主要包括抢救费用垫付、丧葬费用垫付、一次性特殊困难补助、已垫付抢救费用追偿以及救助基金宣传等。同时,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承担基金运行过程中的协调、监督与管理等工作,暂时负责资金拨付和财务管理。为了切实保障好社会救助中的公平效益,维护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委托保险机构经办救助基金业务遵循“三个不变”。
一是法律主体不变。各项业务的法律责任主体依然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公安、财政、法院、卫生、人社、民政、农林等部门,已垫付抢救费用的追偿诉讼主体依然是市财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二是政策依据不变。各项工作的开展继续依照《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6个部门关于台州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14]148号)文件的各项条款、表单进行救助。
三是业务平台不变。由受委托保险机构登录省财政救助基金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抢救费用垫付、丧葬费用垫付、一次性困难补助、已经垫付抢救费用追偿等各项业务操作,各项业务接受浙江省财政厅的实时监督。
二、制度创新,先试先行为社会救助“助跑”
依照“因地制宜、先试先行”的工作原则,我市道路救助工作紧紧结合台州实际,在多项举措上进行了创新,为全市社会救助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在社会上取得良好反响。
一是最早启动救助工作。我市高度重视道路交通救助工作,率先全省成立了由市公安、财政、法院、卫生、人社、民政、农林等部门组成的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并研究部署道路交通救助工作。全省第一笔垫付业务在台州发生,共垫付资金40474元,经起诉调解后,以分期付款方式偿还,目前即将偿付完毕。
二是创新设立垫付抢救费用最高限额。为了进一步夯实基金公平使用的制度基础,保障基金有效追偿,抑制医院乱用药等问题,在与卫生、社保、医院等单位多次沟通调研的基础上,我市设立了垫付抢救费用的最高限额。2017年1日1日起,结合运行过程中的实际垫付情况,我市将该限额调整至十万元,但群死群伤等重特大事故不受最高限额限制,可提交领导小组“一事一议”。
三是单独设置一次性困难补助。针对因事故责任人无力赔偿而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的,从道路救助基金中安排了一次性困难补助,由交警发起,民政审查,财政核定后予以发放,补助金额原则上每户2万元。该项举措能够部分缓解困难受害人家庭的燃眉之急,安慰受害人家庭破碎的心灵,体现政府和社会的温暖。截止2017年底共补助49笔,82.7万元。
三、部门协作,优化流程为基金偿付“搭桥”
自2014年1月1日正式运作以来,通过各部门通力合作,我市道路救助工作已为三区103起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垫付相关费用合450.5万元,在实现“伤有所救、危有所助、难有所解”上迈出了坚定的“台州步伐”。
一是信息共享及时跟进。委托人保财险进行基金日常管理后,市财政局道路交通管理中心、市公安、法院等部门建立健全了对人保的信息传递平台,在常态化合作机制的基础上,要求人保对交警部门所有的已结案、正处理及待处理的案件信息全部予以掌握,在第一时间了解案件动态及资金使用和追偿状况;同时将追偿中所需要的医疗费用信息、交通事故处理情况信息、保险公司赔付信息、责任人经济状况等信息,及时进行收集归档妥善保存。
二是救助效率明显提升。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后,依托人保财险专职、专业化的团队运作,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救助效率得到大幅跃升。基金从申请受理到资金垫付,在3-8个工作日完成,时限缩一半以上。
三是基金宣传更加全面。委托人保财险向社会公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制度、程序、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网址等政务信息,使社会公众更多地了解救助基金的运作程序及相应的法律规定。下阶段,还将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大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及追偿管理的宣传力度,以典型受助案例生动介绍救助工作;且对有意逃避偿还救助基金垫付款的行为予以曝光,强化社会监督,实现让社会救助“在阳光下健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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