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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专员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审核“瘦身”与“扩容”并重

作者: 发布于:2015-03-10 10:31:42 来源:财政部网站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为保证专项资金拨付及时、使用得当、发挥效能,辽宁专员办结合新情况,关注新热点,调整新思路,在审核过程中既做减法又做加法,实现审核工作“瘦身”与“扩容”并重,不断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一是审核要素“瘦身”,突出工作重点。保障性安居工程并轨后,专员办不再审核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和城市棚户区改造改面积,转为重点审核以下三项要素:通过核实银行回单、发放明细表等要件认定租赁补贴户数;通过核实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开发合同和与销售单位签订的购销合同等要件认定公共租赁住房套数;通过核实征收协议、审查施工单位预算、施工图纸等书面材料,结合实地走访等现场抽查确认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从而做好前期工作,夯实数据基础,为资金分配提供有效依据。

  二是存量资金“瘦身”,提高使用效益。盘活存量财政资金可以有效支持实体经济提质增效。因此,审核过程中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应摸清存量,分类处理。对于应发未发租赁补贴形成的结余资金,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对于因资金拨付不及时形成的结余资金,督促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对于因工程进度慢而形成的结余资金,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对于年底专项资金结余较多的地区,及时向财政部上报,建议酌情减少该地区下年度专项资金数额。

  三是补贴发放“扩容”,切实保障民生。租赁补贴可以有效降低城市低收入家庭的生活成本。为使这一惠民措施落到实处,审核过程中应督促各地发放租赁补贴的部门按月或按季发放,且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发放要在12月25日前完成,使补贴发放更均衡、更及时、更合理。此外,为避免政府重复投资和补贴,对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采取租金减免方式予以保障,不再发放租赁补贴。同时,确保补贴动态管理机制执行到位,制度有效落实。

  四是监督检查“扩容”,确保专款专用。根据文件授权,专员办应对专项资金申报和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为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将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设备和交通工具、办公楼建设等与保障性安居工程无关支出的行为;是否存在同一地区同一项目重复申报中央补助资金的行为;是否存在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通过提供虚假资料,违规领取租赁补贴的行为。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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