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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自主创新根扎得更深——访中央财经大学徐焕东谈自主创新政策落实

作者:黎娴 发布于:2006-08-02 13:04: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财政部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下文称财政部第47号文件)出台已有一段时间。那么,该文件在未来执行中可能会遇到哪些障碍,如何才能更好地将其落到实处?带着这些疑问,记者走访了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有深入研究的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徐焕东。

  首先要理解政策精神与理念

  “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首先需要重视的是一种支持的理念,支持和提倡的精神。”徐焕东开门见山地说。他认为,政府采购是一种公共采购,不仅要买到公共需要的东西,还必须体现各种政策精神和导向。其中,支持自主创新是关系到未来经济发展命脉的大事,政府优先、优惠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支持自主创新是一种义不容辞的责任。“当人们都知道有这样一种责任、功能和导向时,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去支持自主创新。”



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 徐焕东

  徐焕东认为,“提倡自主创新,其实质就是想培养一种自主经济,最终实现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归我国所掌握的目的。”

  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的政策意向和精神,还在于政府行为对于社会的引导和导向。政府在采购时积极支持自主创新,必然引导社会其他主体的采购行为,引导企业、个人投资者和消费者,在采购过程中,树立起支持自主创新的意识,并尽可能地落实到行动中。“仅靠政府采购的支持是有限的,如果政府的政策和行为能引导社会其他主体通过采购支持自主创新,这种作用必然会大大增强”,徐焕东说。

  政策实施需科学可行办法

  虽然无论是《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还是财政部第47号文件,都预示着政府采购将在更多方面对自主创新发挥重要作用。然而,对于各方对政府采购在自主创新方面寄予的厚望,徐焕东提醒,虽然有了明确的政策精神和意向,但在实践中,还需要不断探索具体的政策措施和办法。

  目前,可以说,运用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仍处于探索阶段。在用政府采购刺激自主创新的探讨中,综合不同方面的思路,徐焕东提出了支持自主创新优先采购、实行重大创新项目政府首购、实行创新技术政府订购、创新项目政府招标采购制、将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纳入技术创新采购管理监控、政府优惠采购、设置技术因素最低权值、创新因素固定比例界限、特殊项目实行惟一性采购等十多种方法。

  对于自主创新产品和技术优先采购这一基本方式,徐焕东认为它“首先是作为一种原则和法理存在的”。另外,还介绍了创新项目优先采购、优惠采购及设置最低权值等基本的方法。

  对于创新项目实行优先采购,是一种体现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的基本方法,对于有自主创新与没有自主创新的产品,对有自主创新成份的项目优先采购,同样有自主创新,对自主创新比率高的产品或服务优先采购。优惠采购则是给予适当的价格优惠,如对于有自主创新的产品、技术或服务,可以给10%或其他幅度的价格优惠。

  对于设置最低权值法,他说,“应该是比较科学的一种方法”。将自主创新因素作为评标的一项重要因素,统一打分,然后设置最低权值。这种方法一方面使创新产品获得更多的得分和成交机会,也避免了可能因为权值过低,影响力有限而达不到支持目的。适度的权值比例,既能很好地考虑到自主创新因素,又不会导致自主权创新因素成为影响采购惟一因素。

  执行要有明确标准

  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的一纸文书已经出台,具体实施办法也初步成型,政府采购到底能否起到“催化”的作用?徐焕东说,“其前提是,应有比较明确的标准。具体包括什么是自主创新,应该支持怎样的自主创新,还有出现‘标准’纠纷时的解决办法。”必须由国家相关部门,如科技部、知识产权局等权威机构认定,或出台全国统一的标准。

  当面对的都是自主创新产品时,又该如何支持?徐焕东认为,“仍需要统一的标准和可操作措施,并在支持程度上体现不同”,应有重点、分档次,重点支持在国际竞争中整个行业比较薄弱,或仍处于初创阶段的行业;具有重要国防意义、涉及国家安全、国民经济核心或有高附加值的产业、行业。同时,强调标准的制订应尽量明确、细化和可执行,尽量避免纠纷的发生。 

  “从制度上加强完善,从认证上明确标准,在实施中加强执行管理,对结果进行考核,并公开透明,达到完全的社会监督,只有这一系列工作完成了,政府采购才能达到‘催化’自主创新的效果。也只有在这样的氛围中,自主创新才能根扎更深……”徐焕东点破了政府采购与自主创新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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