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进步法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制度
作者:郭鹏 发布于:2008-06-30 13:02:00 来源:燕赵晚报
2008年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将正式施行。新的《科技进步法》有何特点,会对今后科技工作带来哪些变化,昨日,市科技局局长卢长锁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政府采购,宽容失败
记者:新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在激励自主创新方面有哪些新的措施?
卢长锁:一是建立了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制度。新法规定:对境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创新的产品、服务或者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产品、服务,在性能、技术等指标能够确保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
二是建立宽容失败的制度。新法规定:对于探索性强、失败风险高的科研项目,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科技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不影响该项目结题。
三是对引进技术实行审查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的制度。新法指出:对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制定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引进重大技术、装备时,应当对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一并进行审查。
解决困难、保障权益
记者:新的《科技进步法》在引导科技人员的自主性、积极性上有那些措施?
卢长锁:科技人员发挥自主性、积极性、创造性,是科技进步的关键。新的《科技进步法》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此做了规定:
一是解决回国科技人员的特殊困难。新法规定:在国外工作的杰出科技人员回国从事科技研究开发工作,不受户籍限制;到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科技研发机构、高等学校从事研发工作,不受用人单位编制和工资总额的限制。
二是保障其合法权益。新法规定:科技人员享有竞聘岗位和获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权利。所在单位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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