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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科技:鼓励自主创新的政策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8-08-01 10:58:00 来源:中国台州网

  一、鼓励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一)鼓励支持建立研发机构。对新增的各类国家级、省级、市级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研究开发中心、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经有关部门考核确认并保持正常运作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5万元、10万元的补助。对新增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经有关部门考核确认并保持正常运作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每家100万元、35万元的补助。
  
  (二)扶持科技中介服务企业。支持我市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企业信息化、咨询、监理、设计等技术支撑服务。对新办的各类科技中介机构免征两年所得税。
  
  (三)引导企业加大科研及成果转化的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首次应用发明专利生产的产品,经核准销售之日起,3年内根据企业对地方财政的贡献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
  
  (四)推进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建设。经认定的市级、省级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35万元。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依照国家规定享受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优惠政策。
  
  (五)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省级等各类项目。对列入国家“863”计划、省级以上“火炬”计划、省级以上重点产业合力攻关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资金)及高新技术产业化等项目的,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配套资金额度予以补助。
  
  (六)鼓励高新技术外商投资企业的滚动发展。在我市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外商,若将其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和税务机关核准,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40%。
  
  (七)鼓励台州市企业与大院名校联合共建创新载体(本条摘自台科〔2005〕31号)。
  
  1.经认定的共建创新载体,市科技局在高新技术创新资金或三项费中第一次给予5万元以上的经费资助,并要求所在县(市、区)给予相应的经费配套。
  
  2.对共建创新载体申报的科技计划,市及县(市、区)应优先给予立项,并优先推荐省级科研计划。
  
  3.共建创新载体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对经认定的创新载体每二年检查考评一次。考核优秀的,市科技局及县(市、区)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将继续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二、加大科技投入
  
  (一)从2006年开始各级政府要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增长速度明显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速度。到2010年,各级财政科技投入占同级财政支出的比例一般应达到5%。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原市高新技术投资资金)等专项资金五年内在原有基础上按照20%比例逐年增长。
  
  (三)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企业自主创新的引导作用。政府财政科技投入引导带动企业科技投入比例应达到1:10。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支出应不低于销售收入的5%,大中型重点骨干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应不低于3%。
  
  三、强化人才对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
  
  (一)立项的省级、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产业化成功后,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科研团队”一定比例的奖励。对推进我市科技进步有卓越贡献的科技人员,授予“荣誉市民”、“科技功臣”等荣誉。
  
  (二)对获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项目来实施转化或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的,经有关部门立项备案后,可获1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创业资助资金。
  
  四、优化创新环境
  
  (一)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提升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各级政府在科技三项经费中专门设立知识产权补助基金,对发生的企业国内外专利申请费、软件著作权登记费、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备案费以及行业标准制订费用、专利购买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二)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积极推动我市企业自主创新产品认证。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时,应优先购买本地区列入目录的自主创新产品。在政府采购评审方法中,须考虑自主创新因素。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评标,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其中,自主创新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要根据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自主创新产品企业报价不高于排序第一的一般产品企业报价一定比例的,将优先获得采购合同。以综合评标为主的招标项目,要增加自主创新评分因素并合理设置分值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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