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江西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作者:黄继妍 发布于:2008-08-28 11:17:00 来源:江西日报
今后,江西省中小企业将“吃”到一份丰盛的“优惠套餐”。《江西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8月1日经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对中小企业创业扶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资金支持、社会服务、权益保护等方面作出了规定。这是江西省第一部关于中小企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
创业扶持:降低准入门槛,享受税收优惠
《条例》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限制中小企业进入法律、行政法规、国家产业政策未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引导创办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环保节能型、农产品精深加工型等类型的中小企业,重点扶持初创的、科技含量高的、具有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合理安排必要的场地和设施支持中小企业的创设。开发区、工业园区要为中小企业提供经营、研发场地,公共设施和配套服务,孵化和培育企业功能的创业场所。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失业人员自主创办的中小企业;安置失业人员、残疾人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属于国家、省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享受优惠政策的其他中小企业等。
技术创新:小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享资助
《条例》鼓励中小企业推进技术创新。鼓励境内外企业、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创办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按照规定享受省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资助。
此外,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以及为大企业产品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以享受贷款贴息政策;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的,可以享受相关优惠。鼓励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创办中小企业。
市场开拓:荣获驰名商标、名牌产品有奖
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江西省著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以及国家免检和地理标识保护产品、国家重点支持的名牌出口商品、国家专利金奖和国家专利优秀奖等荣誉的中小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政府采购机构应当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指导和服务,并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和服务。
资金支持: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政府将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创业辅导和服务、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信息化建设等扶持中小企业事项。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金融机构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例。支持有条件的地方依法组建面向中小企业的区域性中小银行和合作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风险控制和补偿机制;鼓励企业资本、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多元投资设立多种形式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鼓励中小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
权益保护:强制向中小企业拉赞助要受罚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中小企业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有偿代理和咨询服务;不得强制中小企业加入各种协会;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订购报刊、图书、音像制品;不得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外对中小企业进行检查;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提供赞助;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各类培训、达标、评比、鉴定、考核等活动。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有非法干预中小企业自主经营;侵占、毁损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中小企业财产;违法向中小企业收费、摊派或者要求赞助;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接受指定产品、服务;参加各类培训、达标、评比、鉴定或者考核;强制中小企业加入各种协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中小企业进行检查等行为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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