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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颁布施行《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作者:重庆市科委   发布于:2009-09-09 15:22:00 来源:科技部门户网站

  《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7月24日经重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立足于贯彻实施《科技进步法》,着眼于实施“科教兴渝支撑战略”、加快“长江上游科技创新中心和科研成果产业化基地”建设,从重庆市实际出发,在科技创新工作体制、机制、制度和政策措施上实现了若干重大突破,提出了科技创新的一些理念和原则。

  第一,实现了制度创新。《条例》在制度设计上大胆创新,提出了定期向人大报告科技发展情况、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社会参与创新、科技人员考核评聘、科研诚信、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等制度。比如,《条例》规定,市、区县政府应定期向本级人大报告科技发展情况。这一规定,既强化了市、区县人大对科技创新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促使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大力推动科技创新工作,又通过这种方式扩大了科技工作的社会影响,彰显了科技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又比如,《条例》规定,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科技创新活动;鼓励、支持离退休人员的科技创新活动;支持中央在渝科研机构、市外科研机构和国(境)外科研机构参与本市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活动。这一规定,是一项重大的制度性改革,改变了过去各级财政性科技计划只鼓励本地的法人单位及其科技人员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不支持个人、社团组织等民间科技开发活动、不支持市外科研机构和国(境)外科研机构参与本市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活动的做法,既与“全社会支持创新、参与创新”的时代要求相吻合,又彰显了“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大开放、大合作的意识,能够吸引市外和国(境)外科研机构来渝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把科技对外交流与合作引向深入,提升科技对外交流与合作层次。还比如,《条例》规定,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学技术人员承担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其成果应用情况作为考核评价、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这一规定,彰显了“以市场需求、以产业发展、以成果应用”为导向的科技评价方式,鼓励支持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独立承担或参与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推动产业技术发展。

  第二,实现了政策创新。《条例》出台了确保财政科技经费的稳定投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新产品扶持、鼓励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企业“走出去”等政策,多项政策是全国省市地方性科技立法的首创。比如,在确保财政科技经费的稳定投入方面,在《条例》说明中明确规定,市财政对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投入在2009、2010、2011、2012年分别达到2.86亿元、3.72亿元、5.2亿元和6.2亿元,充分体现了市政府对科技创新的重视和支持。又比如,《条例》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从认定次年起,由市、区县财政连续三年按其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计算给予奖励。这一规定,使重庆市成为全国给予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政策最优惠的省市,不仅扶持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的快速发展,而且立足于招商引资,吸引国内外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来渝投资兴业。又比如,《条例》规定,列入国家级、市级新产品项目计划的新产品,经鉴定投产后,由市、区县财政按国家级新产品三年、市级新产品两年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计算给予奖励。这一规定,可鼓励企业加大研究开发投入,加强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还比如,《条例》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生产性建设用房城市建设配套费免缴;科研机构科研用房建设工程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实行免缴,科研机构基本建设工程中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实行减半征收;科研机构改制并迁建的,其原使用国有土地出让金全额返还。这一规定,为科研机构的发展和科技平台建设提供了政策支持。

  第三,实现了措施创新。《条例》吸收重庆市科技创新工作的好经验和好做法,出台了鼓励金融机构设立科技创新服务机构、鼓励设立科技创新融资担保机构、加强科技工作考核、加大企业技术创新奖励力度等一系列新措施,拓展了科技工作思路,丰富了科技工作空间。比如,《条例》规定,鼓励金融机构设立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支持科技创新活动。这一规定,为设立科技银行等科技创新金融服务机构提供了依据,丰富了科技与金融结合的形式和内容。又比如《条例》规定,鼓励科技创新融资担保机构,支持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这一规定,为设立科技创新融资担保机构提供了依据。再比如《条例》对财政科技经费投向予以规定,从引导企业技术创新,支持试点示范和基地建设,支持科技交流与合作,支持领军人才创新创业,资助制定技术标准和申请国家级项目等方面,提出了财政科技经费的一些新的、实质性投向。还比如《条例》,与产业发展相关的财政性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由企业组织实施或者企业牵头、产学研联合实施;对本市企业已经研究开发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项目,可以采取后补助方式予以财政性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立项资助。采取后补助方式支持与产业发展相关的、由企业牵头实施的项目,既丰富了科技计划安排方式,又有效解决科技计划与产业发展相衔接的问题。

  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及其广大科技人员对《条例》的颁布施行倍感兴奋,认为《条例》出台了多项“含金量”很高的政策规定,既为重庆科技发展实现新的跨越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又为他们获得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带来机会,也更坚定了他们在重庆开展科技创新的信心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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