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出台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近日出台,2000年12月8日通过的运行了10年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也同时废止,根据新的《示范区条例》内容,包含海淀园、丰台园、昌平园、电子城、亦庄园、德胜园、石景山园、雍和园、通州园、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以及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准划定的其他区域等多园在内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设定了新的发展目标,将创新性地“支持创新创业主体的设立和发展”、“推动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保护”、“深化科技金融体系建设”、“加强示范区土地利用和建设的统筹”、并“加强政府服务创新创业的能力”。
设立新目标与功能定位
市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12月审议通过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以改革理念和法治精神为指导,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原则,致力于为园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竞争秩序和法治环境,极大地释放了中关村的创新活力,自主创新成果不断涌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又好又快,实现了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三年大变样,五年上台阶”的目标。
近年来,国内外环境发生了显着变化。国际新兴高科技业态不断涌现,全球产业转移不断加快,创新资源全球化流动、全球创新中心多极化发展的趋势凸显,各国政府都加大了对创新和高科技产业化的促进和扶持。党中央、国务院相继作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等一系列重大决策。
2009年3月,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批复明确了中关村未来发展的战略目标是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还提出了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八条具体措施。为落实国务院批复,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目前,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北京市的共同领导和推动下,示范区的各项建设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中关村的发展也进入了新的阶段。
新目标、新要求和新举措,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肯定,《园区条例》已不适应这种新形势。同时,实现国务院批复确定的目标,中关村还面临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企业设立的工商管理措施需要进一步改革,对创新主体科技研发的支持需要进一步加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落地的比率不高,金融对科技企业的支撑力度不够,示范区高端产业聚集效应不明显及发展空间不足的问题越来越突出。这些问题制约着中关村的发展,有必要在总结《园区条例》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新的形势和要求,制定新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通过固化经验、创新制度、探索新路,推动中关村发展再上新台阶。
《示范区条例》提出了中关村新的目标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服务国家自主创新战略,坚持首都城市功能定位,推进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建设成为深化改革先行区、开放创新引领区、高端要素聚合区、创新创业集聚地、战略性新兴产业策源地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这样的发展目标和功能定位既适应了国内外高技术产业和科技创新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也符合中关村以人才为本、创新驱动的发展模式,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中关村在建设创新型国家和首都创新型城市的龙头带动作用。
支持创新创业主体的设立和发展
为支持创新创业主体的设立和发展,《示范区条例》在总结《园区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改革了工商管理措施,以支持企业设立,比如,企业可以申请筹建登记,可以选择是否具体核定经营范围,科技成果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协商,简化验资手续,企业章程实行备案等。
《示范区条例》规定:在示范区设立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市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社会组织的名称可以冠以“中关村”字样;对于符合条件的产业联盟,可以申请登记为法人。
《示范区条例》还规定:有关部门制定示范区创新创业型人才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与企业的沟通交流机制,促进科技人员与企业的双向选择;支持示范区内的组织引进高端领军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高端领军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在企业设立、项目申报、科研条件保障、户口或者居住证办理等方面提供便利;明确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可以对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股权和分红激励。
推动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保护
为了加大对创新创业主体科技研发的支持,《示范区条例》规定: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采取多种措施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支持企业和产业联盟参与承担科技重大专项、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等;市有关部门整合公共科技资源,采取多种方式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研发、咨询、检测、测试等技术服务;支持示范区的创新创业主体开展产学研用交流与合作。
为了提高创新主体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示范区条例》规定:政府通过补贴、奖励等措施,支持创新创业主体获得专利权、商标注册和版权登记;鼓励企业成立专利联盟,构建专利池,制定和实施商标战略,培育驰名商标、着名商标;支持创新创业主体参与创制标准、成立标准联盟,推动技术标准的产业化应用;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示范区知识产权保护的举报、投诉、维权、援助平台以及有关案件行政处理的快速通道,完善行政机关之间以及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案件移送和线索通报制度。
深化科技金融体系建设
为了解决科技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加大金融对科技的支撑力度,促进技术与资本对接,《示范区条例》规定:一是在直接融资方面,要求市金融等行政管理部门健全企业上市联动机制,对企业上市提供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支持企业上市;支持示范区内的企业到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支持企业运用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信托计划等方式筹集资金。二是在间接融资方面,提出“支持商业银行在示范区设立专营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支持设立融资担保机构和为科技企业服务的小额贷款机构”、“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等措施。三是市和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设立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和基金,采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境内外创业投资机构在示范区开展投资业务。四是鼓励保险机构在示范区设立专营机构,创新保险产品;支持企业购买保险分散创新创业风险。
加强示范区土地利用和建设的统筹
为了解决示范区在规划建设、土地使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示范区条例》规定:一是明确土地集约利用的要求,规定示范区集中新建区的建设用地应当用于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配套设施建设;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示范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评价和动态监测机制。二是明确建立对企业使用示范区建设用地的联审机制,统筹企业、项目的进入、调整和迁出。三是提出示范区内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和产业化项目用地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四是在示范区探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的流转机制。
加强政府服务创新创业的能力
为了优化示范区软环境建设,统筹整合资源,提高政府服务创新创业的能力和水平,《示范区条例》规定:一是市人民政府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建立示范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化促进中心服务平台,健全跨层级联合工作机制,统筹政府的资金投入和土地、人才、技术等创新资源配置,推进政策先行先试、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科技金融改革、创新型人才服务、新技术应用推广和新产品政府采购等工作。二是对政府服务的原则性要求,比如,简化程序、缩短期限、科学民主决策、为企业“走出去”提供便利等。三是明确市、区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四是项目经费中可以列支一定比例的间接费用。五是市政府设立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并统筹各类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示范区的重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六是要求市统计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示范区统计机构,建立并完善符合示范区发展特点的统计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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