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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自主创新产品首次投放市场 政采须先买

作者:邓新建 发布于:2011-07-28 17:18:00 来源:法制网
  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提交审议
  
  自主创新产品首次投放市场政府采购应率先购买
  
  提交昨天召开的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草案)》(下称《草案》),在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推动自主创新经费持续增长的同时,还明确提出,对该省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主创新的产品、服务,在性能、技术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
  
  记者了解到,《草案》规定了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的原则:利用财政性资金或国有资本资助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与其他开展自主创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共享。
  
  《草案》提出,利用财政性资金自主建设的科技创新平台应当为企事业单位的自主创新活动提供服务,并将服务情况作为考核其运行绩效的重要内容。
  
  在鼓励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方面,《草案》规定:国有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务发明分配制度。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可以约定职务发明的报酬方式与数额。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好科技研究开发机构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创新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可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不超过70%,用于一次性奖励创新成果完成人和为创新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草案》同时提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发起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向成长前期的科技型企业投资;鼓励和支持建立科技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鼓励保险机构根据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发的需求开发保险品种;鼓励创新型企业上市融资,支持未上市的创新型企业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保费补贴和创业风险投资等方式,加大对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支持。
  
  《草案》还明确规定,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主创新的产品、服务或本省需要重点扶持的产品、服务,在性能、技术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采购预算时应当同时编报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服务的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在预算审批过程中,在采购项目指出已确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安排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服务的预算。自主创新产品与服务政府采购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政府另行制定。
  
  在创新型人才建设与服务方面,草案提出: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当定期制定本地区创新型人才发展规划和紧缺人才开发目录,建设创新型人才队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证对创新型人才建设的财政投入,保障人才发展重大项目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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