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政府采购信息网

全国首部促进自主创新活动地方性法规出台

作者:林亚茗 左朝胜 发布于:2011-12-02 11:06:00 来源:南方日报
  广东出台自主创新促进条例 为全国首部此类地方法规

  在我国科技项目经费中,用于人力资源的费用一般在15%以下。而广东省去年在引进创新科研团队时,把资助经费中的人力资源成本费提升到30%,这在海内外华人科技界引进震动。昨日(11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我国第一部促进自主创新的地方性法规——《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出不少“高含金量”的新措施。其中包括:人力资源成本费可占政府资助科技经费的30%,软科学和软件开发类的项目最高可占50%。
  
  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先行地和试验田,过去30年广东在科技政策法规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上有许多创新,创造了多个全国闻名的“第一”。2006年国家实施自主创新战略以来,广东出台自主创新规划纲要和建设创新型广东行动纲要,率先开展省部产学研结合试点和建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广东联合基金,有力地推动广东创新综合实力跻身全国前列,近年来区域创新能力稳居全国前茅。
  
  自主创新,法制为基。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自主创新立法工作。这部将于明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条例》,作为全国第一部规范促进自主创新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既荟萃集成了广东改革开放以来科技进步与创新的成功经验,也是广东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解放思想、锐意创新的新硕果。
  
  在缺乏国家直接上位法指引,社会上对自主创新尚认识不一的情况下,制定这样的一部法规实非易事。可喜的是,该《条例》起草单位省科技厅、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人大法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历时4年,召开了30多场座谈会,历经50余次研讨修改,制定出一部被广泛认可的地方性法规。“在研究起草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条例》既要对自主创新工作具有长期指导性,又要有针对性地解决自主创新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做到既好看,又管用,也就是说要有‘干货’。”省科技厅厅长李兴华对记者表示。
  
  总共7章、72条的《条例》,第一次在立法层面明确了自主创新的概念定义,提出覆盖自主创新全过程的法规体系,在自主创新的激励与保障等方面有很多“高含金量”的新措施。例如,为改变大型科学仪器设施重复购建的现状,为小企业提供必要的科研设施支持,《条例》提出建立健全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享制度。
  
  我国科研经费中人头费支出只占15%以下,大多只有5%,这影响了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条例》将人力资源成本费占政府资助的自主创新项目经费的比例提高到30%,软科学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类项目最高可占50%。此外,高度重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知识产权实施转化和权益分享、推进产学研合作,也是《条例》的一大特色。其规定高校、科研机构职务创新成果转化奖励比例应当不低于30%等。这些新措施将大大提高科技人员的创新积极性。


  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与依据)
  
  为促进本省自主创新活动,提高我省核心竞争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指引]:
  
  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当今时代,谁在知识和科技创新方面占据优势,谁就能够在发展上掌握主动。鼓励自主创新,是响应十六大号召,建设创新型国家,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重大战略举措。促进自主创新活动,必须以我国国情、我省现实情况为基本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导向,充分发挥国家、地方政策的作用。促进自主创新,有利于提升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改变关键技术依赖于人、受制于人的局面,有利于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步伐,有利于提高我省核心竞争力。
  
  [依据及参照]: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2、《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政策》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的自主创新促进行为。
  
  [指引]:
  
  本条是关于本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条例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组织、协调自主创新工作的主体、参与自主创新活动的主体促进自主创新工作和进行自主创新的活动,均属本条例调整的范围。
  
  [依据及参照]:
  
  1、《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2、《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
  
  3、《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草案)》
  
  第三条 (指导方针)
  
  坚持以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为指导方针,推动本省科技、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指引]:
  
  本条是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活动指导思想和原则的规定。
  
  胡锦涛主席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的讲话《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而努力奋斗》中指出,“自主创新,就是从增强国家创新能力出发,加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重点跨越,就是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选择具有一定基础和优势、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关键领域,集中力量、重点突破,实现跨越式发展。支撑发展,就是从现实的紧迫需求出发,着力突破重大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支撑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引领未来,就是着眼长远,超前部署前沿技术和基础研究,创造新的市场需求,培育新兴产业,引领未来经济社会发展。这一方针,是我国半个多世纪科技事业发展实践经验的概括总结,因此我省必须以此十六字为指导方针和总原则,推动自主创新。”
  
  [依据及参照]: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
  
  “新时期我国科学技术发展的指导方针是: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
  
  第四条(发展方向与目标)
  
  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以重大专项为主要手段、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形成自主创新的整体合力,努力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
  
  [指引]:
  
  本条是关于促进我省自主创新活动的方针政策的规定。
  
  市场具有自发性、滞后性和盲目性,而自主创新前期投入较大,有一定风险,因此需要政府发挥主导作用,推动自主创新。必须要继续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充分发挥国家科研机构的骨干和引领作用,充分发挥大学的基础和生力军作用,进一步形成科技创新的整体合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
  
  [依据及参照]:
  
  1、《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而努力奋斗》(胡锦涛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的讲话)
  
  2、《认真实施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开创我国科技发展的新局面》(温家宝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的讲话)
  
  3、《2008年国家创新体系发展报告》
  
  4、《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政策》
  
  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
  
  第五条 (开放原则)
  
  坚持开放原则,充分利用区位优势,加大国际科技合作投入,鼓励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成为国际科技合作产业化示范基地。
  
  [指引]:
  
  本条是关于以开放促进自主创新的规定。
  
  自主创新不是封闭式的创新,而是开放式的创新、全球化的创新、学习型的创新。在加强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进程中,广东应以更加开放的姿态,融入到经济、科技全球化中,在国际合作和交流中取长补短,相互借鉴,共同提高和发展.
  
  发展创新文化,既要大力继承和弘扬中华文化的优良传统,又要充分吸收国外文化的有益成果。要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充分发挥广东毗邻港澳的地域优势,积极参与国际交流合作,扩大多种形式的国际和地区科技交流合作,有效利用全球科技资源。要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海外研究开发机构建立联合实验室或研究开发中心,支持在双边、多边科技合作协议框架下实施国际合作项目,支持企业扩大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出口和在海外设立研究开发机构或产业化基地,鼓励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研究开发机构;积极主动参与国际大科学工程和国际学术组织,支持科研人员与组织参与或牵头组织国际和区域性大科学工程。
  
  [依据及参照]:
  
  1、《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 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而努力奋斗》(胡锦涛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的讲话)
  
  2、《自主创新是开放式的创新》(万钢在中瑞科技合作联委会第一次会议暨第二届“中国—瑞典科技周”闭幕式上的讲话)
  
  3、《香港生产力发展局年报(2007-2008)》
  
  4、《澳门特别行政区科学技术政策纲要》第九条
  
  第二章 自主创新组织与领导
  
  第六条 (政府职责)
  
  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自主创新活动,制定本省自主创新发展规划,组织协调自主创新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自主创新活动。
  
  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级市以上政府)建立自主创新政策执行监测体系,将政策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自主创新促进工作。
  
  [指引]:
  
  本条是关于省人民政府在自主创新活动的职责的规定。
  
  走“产、学、研”结合之路是我国科技工作的重要方针,我们必须确保企业作为创新主体的地位,把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作为建立国家创新体系的突破口。企业要发挥主体作用,要把技术创新作为生命线,充实研发队伍,建立健全研发机构,主动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国内外大企业的科研合作;高等院校要发挥基础和生力军的作用;科研机构要发挥骨干和引领的作用。而政府对企业的自主研发要提供政策支持,使企业成为研发的主体、科技投入的主体、人才培养的主体,大力提高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扮演好自主创新工作的“掌舵手”、“服务员”、“资助者”的多元角色,为自主创新工作穿针引线,政府的经济部门、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外贸部门均应该加强协调,把财政、税务、政府采购这些经济手段有效地整合起来,创新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促进国家创新能力的提高。
  
  [依据及参照]: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十条
  
  2、《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四条
  
  第七条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省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自主创新促进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自主创新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组织实施重大自主创新促进活动。
  
  市(区)、县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主创新促进工作。
  
  [指引]:
  
  本条是关于对省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规定。
  
  自主创新条例将明确各级人大和政府部门在促进自主创新中的职责和分工,以统筹推进自主创新工作。政府方面,省科技厅应当与其他政府部门在自主创新活动中进行分工协作。省科技厅作为广东省自主创新工作的领导者,协调者,监督者,应当由法律规定有相关的机制来给予保障和支持。明确定位,权责分明,更有力地促进我省自主创新促进工作的开展。
  
  [依据及参照]: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十一条
  
  2、《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条
  
  3、《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六条
  
  第八条 (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
  
  各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级政府)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把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应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财政科技投入增幅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
  
  [指引]:
  
  本条是关于确保省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的规定。
  
  近年来,各级政府尽管有高度重视科技进步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战略作用,在财政收入大幅增长的同时,政府科技投入总量也在不断增加,但政府科技投入在整个财政支出中的比重不仅没有提高,反而出现了下降趋势。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科学应用与发展》关于工业化发展阶段的划分,我国目前大致处于工业化第一阶段后期和第二阶段初期阶段。处于这一阶段的发达国家,研发投入中政府投入均占50%甚至60%以上。因此,在我国现阶段,政府不宜过早卸下科技投入主体地位的重任,应继续加大政府科技投入力度,支持我国科技战略从跟踪模仿向自主创新转变。
  
  [依据及参照]:
  
  1、《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第一条第(一)点
  
  2、《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十条
  
  第九条(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
  
  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以企业投入为主体、以社会投入为支撑的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通过直接投入、补助、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多种方式,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研发机构,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全社会自主创新研发经费持续稳定增长。
  
  [指引]:本条是关于建立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的规定。
  
  当前,我国政府科技投入在保持增长的同时,要注意调整科技投入的结构,摒弃无所不包的“大口袋”式的科研计划,在处理好眼前利益与长远发展关系的前提下,把有限的资金尽量投放在国家亟待发展的优先领域上。具体分析,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大幅度增加基础研究的投入;二是加大对农业的科技投入;三是加大科技基础性技术和产业共性技术研究的投入,确保及时将自主创新的技术成果产业化;四是加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投入,加强基础数据的采集和科学数据、信息共享工程建设、构筑科技创新基地系统,为自主创新搭建平台。
  
  [依据及参照]:
  
  1、《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知识产权局 中科院、工程院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政策》第七条
  
  第十条 (设立自主创新专项基金)
  
  整合全省各类财政专项科技资金,设立自主创新专项基金,分项管理,统筹使用,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率。
  
  自主创新专项基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自主创新理论、战略、路径与方法研究;
  
  (二)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
  
  (三)新产品研制、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四)自主创新基础设施及重大项目建设;
  
  (五)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等科技条件平台建设;
  
  (六)自主创新奖励;
  
  (七)科学普及、科技交流与合作;
  
  (八)知识产权资助;
  
  (九)与自主创新相关的其他活动。
  
  [指引]:
  
  本条是关于自主创新专项基金使用的规定。
  
  针对政府科技投入力度不够,政府科技投入增幅不符合法定要求,政府科技投入带动效应不显著,政府科技投入决策随意性较大,政府科技投入预算科目设置不合理,科技投入方式过于行政化、条块化等等问题,应当由省政府科技部门牵头设立自主创新专项基金,并限定该项基金的使用范围,以避免上述弊端,最大化专项资金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规定,应将自主创新专项基金应用于自主创新的重点领域与重点专项中,健全财政科技投入的体系,优化财政投入的结构,将更有力地促进地区自主创新的开展。同时,我们可以借鉴澳门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科学技术政策纲要》第七条规定设立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的做法和成功经验。
  
  [依据及参照]:
  
  1、《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第八章第一节
  
  2、《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3、《澳门特别行政区科学技术政策纲要》第七条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制度)
  
  对符合国家规定、需要重点扶持且经科技、贸易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报省财政部门批准、首次投放市场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应当优先采购。
  
  政府采购的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政府采购部门应当运用招标方式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或者企业进行研究开发,并予以扶持。
  
  [指引]:
  
  本条是关于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的规定。
  
  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能够有力激励自主创新。需符合的条件有:符合国家规定,尤其是符合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和法律;需要重点扶持,如农业,节能,环保方面的自主创新产品;经有关部门认定并批准,符合法定程序;首次投放市场的自主创新产品,如企业、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填补市场空白等产品在符合前述条件的前提下,政府应当优先采购。
  
  [依据及参照]: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3、《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第(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第十二条 (制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省政府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自主创新产品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并征求企业和社会的意见。每半年公布一次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工程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和服务。购买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和服务的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和承接政府投资工程时享有优先权。
  
  [指引]:
  
  本条是制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规定。
  
  对于创新程度较高、成果风险系数较大、较难在短期内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采取政府采购使那些很有发展前景但一时不能被市场接受的高新科技成果,可以在特殊市场中完成其转化过程。同时,政府以出资人身份享有科研成果部分权益。
  
  [依据及参照]: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十五条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
  
  4、《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十八条
  
  第三章 自主创新人才与平台
  
  第十三条 (人才培养)
  
  各级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创新型人才培养规划、计划,为科技人员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建立、完善创新、创业的政策支持体系,吸引创新型人才到本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指引]:
  
  本条是关于培养创新型人才的规定。
  
  以人为本,科技之先,我省应当为创新型人才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重点在于对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创新型人才孵化基地的给予政策、财政上的支持,并鼓励其加快人才培养的脚步。《广东自主创新规划纲要》第七点指出,要实施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工程、百名技术帅才培养工程,打造“珠江学者”品牌工程,重点培养一批广东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急需的创新型人才。以重点实验室为依托,以优势学科为载体,发展创新目标明确、知识结构合理、创新绩效明显、核心竞争力突出、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科技创新团队。支持鼓励成立由企业家、专家组成的火炬创业导师团队,建立创业辅导员制度、联络员制度、创业咨询师制度,率先形成“专业孵化+创业投资+创业导师”的创业孵化新路子和新模式。
  
  [依据及参照]:
  
  1、《广东自主创新规划纲要》第七条第(一)款
  
  2、《澳门特别行政区科学技术政策纲要》第六条
  
  3、《广州市关于提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第十四条 (人才引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制定创新型人才引进政策,吸引创新型人才到本省开展自主创新活动,落实吸引海外科技人才到本省创业、就业的保障措施,鼓励和吸引海外人才到本省创业发展。
  
  [指引]:
  
  本条是引进创新型人才的规定。
  
  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应当实行“走出去,引进来”的战略,以引进高层次创新型人才为目标,放宽外地尤其是海内外来粤自主创业、就业的限制,同时增加对这类人才的政策性优惠,真正落实好引进人才的各项措施。《广东自主创新规划纲要》第七条规定,实施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引进工程,引进一批优秀科技人才及团队。落实好外来人才“广东省居住证”制度。对经认定的外籍归国创业人才和海外优秀人才,给予相应国民待遇。取消对外籍回国人员参与创新、享受所获成果方面的政策限制。开辟人才引进的“绿色通道”,为海内外人才来广东创业、工作、生活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
  
  [依据及参照]:
  
  1、《广东自主创新规划纲要》第七条第(二)款
  
  2、《澳门特别行政区科学技术政策纲要》第六条
  
  3、《广州市关于提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三)、(四)款
  
  第十五条 (职务与职称的评聘)
  
  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科技人员考核评价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坚持以能力、实绩作为岗位职务聘任的主要依据;鼓励和支持行业组织建立人才评价体系,开展人才评价工作。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承担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其研发及成果应用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
  
  [指引]:
  
  本条是对完善人才的职务及职称评聘制度的规定。
  
  建立和完善人才职务及职称评聘制度,健全人才管理机制,使其更科学、合理,是对自主创新型人才培养和引进的保障,更有利于实施我省建立自主创新人才高地的战略。《广东自主创新规划纲要》指出,对各类创新型人才进行分类分级管理,改革考核评价方式,对为自主创新做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型人才,可以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建立科技人才信用评价制度,对承担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人员和咨询评审专家进行信用评价和监督,将信用记录作为承担项目或获聘专家的依据。这种多元化动态考核的评价体系,符合我省实际,能更好地落实我省高新技术人才培养和引进的战略,同时,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承担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研发及其成果应用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能最大限度第激励技术人员参与企业研究项目中,进行技术攻关,以提升企业乃至全社会的生产力。
  
  [依据及参照]:
  
  1、《广东自主创新规划纲要》第七条第(三)款
  
  2、《广州市关于提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五)款
  
  3、《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
  
  第十六条 (福利待遇)
  
  各级政府及企事业组织应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科技人员的社会地位、工资、福利待遇,改善工作、生活条件。
  
  保障青年科技人员、少数民族科技人员及女性科技人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对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恶劣、高危环境中工作的科技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贴,并提供相应的职业健康保护。
  
  [指引]:
  
  本条是关于对完善科技人员福利待遇的规定。
  
  要努力营造鼓励人才干事业、支持人才干成事业、帮助人才干好事业的社会环境,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体制机制,最大限度地激发科技人员的创新激情和活力,提高创新效率,特别是要为年轻人才施展才干提供更多的机会和更大的舞台。同时,还要注意对科技人员的平等保护,保障青年、少数民族和女性平等参与自主创新活动不受歧视。且对在艰苦、偏远地区从事自主创新研究的科技人员更应当给予国家补贴,提供职业保护。
  
  [依据及参照]:
  
  1、《广东自主创新规划纲要》第七条第(三)款
  
  2、《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第四十一条
  
  第十七条 (信息网络平台)
  
  地级市以上政府应当建立适应自主创新需要的新型公共服务体系,组建战略研究、知识产权、技术转移、技术产权交易、情报信息等公共服务机构。
  
  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及自主创新成果发布机制,促进研究实验基地、大型科学仪器与设备、科技数据与文献、自然科技资源、信息网络资源等资源的整合和有效利用。
  
  [指引]:
  
  本条是关于构建自主创新信息资源网络平台的规定。
  
  当今世界是信息化的世界。灵活有效的利用专利文献,不仅可以选择正确的自主创新方向、领域和研究开发项目,做到既避免侵犯他人权利又有效保护自身权利,还可以站在更高的起点上从事更高水平的自主创新,从而避免研究开发的低水平重复和有限创新资源的浪费,实现自主创新资源的有效配置。因此,政府要加快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和服务体系建设,针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行业和领域,构建不同专业和领域的专利信息库,形成大规模、高质量、专业化的“专利池”、“专利库”等专利信息资源库群;建立专利信息专家咨询系统和专利战略分析系统,并尽快建立并实践广东省规划“科技创新路线图”。
  
  [依据及参照]:
  
  1、《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知识产权局 中科院、工程院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政策》第(四)条
  
  2、《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七条、第十五条
  
  第十八条  (信贷融资平台)
  
  各级金融机构应当在信贷方面支持自主创新,根据省政府的相关政策,对自主创新的企事业单位实行优先贷款,在信贷方面支持自主创新的各项项目,逐步增加用于自主创新成果转化的贷款。
  
  [指引]:
  
  本条是从构建信贷融资平台促进自主创新的规定。
  
  全省金融机构应当加大对我省自主创新项目的支持力度,构建我省优质的金融生态环境,逐步建立起全省金融服务大平台。政策性银行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结合自身特点和业务需要,按照信贷原则,积极支持重大科技专项、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规模化融资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企业技术创新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等方面的贷款需求,并设立专门账户,实行专项管理,单独核算。另外,要加大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强担保机构等融资支撑平台建设,为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融资提供服务。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自主创新的信贷支持。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根据国家和省的投资政策及信贷政策规定,对省级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资信良好的自主创新产品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根据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对创新能力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一定的授信额度和多样化金融服务。主要方式有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补助(引导)资金、保费补贴和创业风险投资等,以加大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支持,加快自主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提高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水平。
  
  [依据及参照]: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2、《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3、《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经贸委、省科技厅关于金融支持福建省企业自主创新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十九条 (公共服务平台)
  
  县级以上政府应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安排必要的中小企业建设用地,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引导中小企业进入工业园区,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推动公共科技基础条件平台、行业专业创新平台和区域创新平台建设,为科研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基础条件和公共服务。
  
  [指引]:
  
  本条是关于政府为自主创新型中小企业提供基础条件与公共服务的规定。
  
  根据《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若干政策》文件的精神,政府应当整合各类创新载体和创新资源,建立公共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构建一批行业专业创新平台和区域创新平台,组织开展事关区域内重要支柱产业发展的原创性技术、共性技术及战略性关键技术的研发、应用和推广,为中小企业的科研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必要的基础条件和公共服务。
  
  [依据及参照]:
  
  1、《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第七章
  
  2、《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第(五)条
  
  3、《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十一、十二条
  
  第二十条  (智力平台)
  
  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共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技术中心,开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本省的联合和协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主创新促进专项资金给予配套资助:
  
  (一)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建立或者与企业联合建立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的
  
  (二)取得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与重大攻关项目立项的
  
  [指引]:
  
  本条是关于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搭建智力平台的规定。
  
  自主创新靠人才,人才培养靠教育。高等院校具有学科综合、人才荟萃的独特优势,承担着“智库”的功能,要充分发挥其在科学研究中的基础和生力军作用,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造就大批具有创新思维和创业精神的优秀人才。要加强科研机构与高等教育的联合,为二者的自主创新研究提供资金上的支持,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使科研院所既出成果又出人才。
  
  [依据及参照]:
  
  1、《澳门特别行政区科学技术政策纲要》第五条
  
  1、《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十七条
  
  2、《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十三条
  
  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第二十一条 (创业风险投资基金)
  
  完善创业风险投资法律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引导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创业企业。
  
  地级市以上政府可以发起或者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预期良好的科技项目或者属于鼓励发展范围的初创科技企业。
  
  [指引]:
  
  本条是关于政府建立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制度的规定。
  
  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应当成为中小企业融资新渠道。当今许多中小企业在创业时普遍面临着融资难的问题:找银行,门槛太高;找担保机构,手续又繁琐。因此,应当考虑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速度和广度,加快发展创业风险投资事业。地级市以上政府可以发起或者参与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引导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创业企业。通过制定法律法规,考虑以保险、证券、债权融资等方式增强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的投资能力。
  
  [依据及参照]:
  
  1、《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第(十八)条
  
  2、《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第(九)条、第(十三)条
  
  3、《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设立再担保机构)
  
  地级市以上政府可发起或者参与设立再担保机构、重点扶持担保机构对企业自主创新活动提供担保。
  
  建立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制度,对于政府设立的再担保机构为科技创新型企业提供再担保而发生的亏损,政府实行财政有限补偿担保代偿损失。
  
  [指引]:
  
  本条是关于建立再担保机构及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制度的规定。
  
  政府建立的再担保机构的主要业务是向担保公司的信用担保业务提供担保,是担保中的担保;目的是降低企业贷款担保门槛,扩大信用担保规模,缓解企业贷款难问题,帮助自主创新型企业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健康稳定发展。其主要作用包括两方面:一是增信,二是分险。该制度在防范风险方面作用明显,能确保企业自主创新活动正常开展。而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制度则为政府再担保提供财政上的保障,以及时化解风险。
  
  [依据及参照]: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十七条
  
  第四章 自主创新成果与转化
  
  第二十三条(鼓励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及产业化)
  
  各级政府应当切实采取措施,引导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积极进行自主创新,促进创新成果转化。
  
  重点掌握关键领域的行业核心和共性技术,发展技术评估、产权交易、成果转化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构建技术转移平台,促进创新成果转化,实现创新成果产业化。
  
  [指引]:
  
  本条是关于鼓励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规定。
  
  自主创新的成果能否转化、产业化,是衡量自主创新成效的一个重要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自主创新成果的转化,大力发展技术评估、产权交易、成果转化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构建技术转移平台,促进创新成果转化,同时应当重视关键领域内的一批重点行业如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先进制造、新材料、节能与新能源、环保与资源综合利用、现代农业等关键领域的自主创新,掌握一批行业核心和共性技术。真正将产学研相结合落到实处,使企业得到实惠,经济建设更上水平,社会发展更进一步。
  
  [依据及参照]: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3、《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知识产权局、中科院、工程院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政策》
  
  4、《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条
  
  第二十四条(成果认定)
  
  省政府应加强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总体规划和协调,会同有关部门组建自主创新成果及产业化评定专家委员会,编制、发布自主创新成果目录。
  
  指导社会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建立自主创新成果评价认证体系,做好自主创新成果及产业化信息统计和发布工作。
  
  [指引]:
  
  本条是关于如何认定自主创新成果的规定。
  
  自主创新成果要转化、产业化,必须经过专家委员会的认定及自主创新成果目录的发布,同时,在成果认定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中立性,行业协会在该科研领域的权威性作用,构建自主创新成果评价认证体系,以评定自主创新成果,促进成果转化,形成产业化。正如发改委等多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政策》中指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加强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总体规划和协调,定期发布《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及时发布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专项工程内容及进展情况,指导社会中介机构尽快建立自主创新成果评价认证体系,做好自主创新成果及产业化信息统计和发布工作。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以及行业协会等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依据及参照]:
  
  1、《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知识产权局、中科院、工程院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政策》第五条第(十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第二十五条(成果转化)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自主创新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的方向和重点的宏观引导。
  
  鼓励企业应用自主创新成果开发新产品及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与生产企业相结合,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科研人员开展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活动。
  
  [指引]:
  
  本条是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转化方面的规定。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进一步优化科技结构布局,充分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在形成的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产学研联合的基础上,充分利用自主创新的研究成果,推进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受政府鼓励。发展改革、教育、科技、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在强化自主创新项目的筛选、评估和知识产权保护,完善技术转移机制,积极推动自主创新成果的转移和许可使用指导等方面给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指导和帮助。
  
  我们必须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要求,“要充分估量未来科学技术特别是高技术发展对综合国力、社会经济结构和人民生活的巨大影响,把加速科技进步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地位”,通过深化改革,从根本上形成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和机制,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这既是解决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深层问题、进一步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国力、实现跨越式发展的紧迫要求,也是应对国际竞争、确保中华民族在新世纪立于不败之地的战略抉择。
  
  [依据及参照]: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二条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
  
  3、《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知识产权局、中科院、工程院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政策》
  
  4、《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十条
  
  5、《澳门特别行政区科学技术政策纲要》第五条
  
  第二十六条(职务成果转化)
  
  对于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本单位未能适时地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该单位对上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予以支持。
  
  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指引]:
  
  本条是关于职务成果的及时转化的规定。
  
  发挥科技人员的自主性、积极性、创造性,鼓励科技人员自由探索。从制度上保障科技人员发挥自主性、积极性、创造性,是科技进步的关键。有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政策环境和激励机制,使我们的发明人、科研人员的创新精神能受到尊重,工作激情能得到肯定,最终的劳动成果能受到法律的保护。知识产权制度应当以保护创造者的权利以及促进社会生产力为目标。在不改变职务作品权属的情况下,允许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将职务作品投入使用,转化为生产力,既能发挥智力成果的社会效益,避免浪费,又能保护创造者的权益,实现社会与创造者利益的和谐统一。
  
  [依据及参照]: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二条
  
  2、《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知识产权局、中科院、工程院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政策》
  
  3、《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十条
  
  4、《澳门特别行政区科学技术政策纲要》第五条
  
  第二十七条(财政性资金项目承担者的成果转化义务)
  
  利用省内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承担者应当恪尽职守,对所享有的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并就实施和保护情况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年度报告。如该项目承担者不能合理实施该知识产权的,可以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决定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无偿实施。
  
  [指引]:
  
  本条是关于利用省内财政性资金进行项目建设的承担者的义务问题。
  
  本条规定了利用省内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承担者的责任以及后果,以督促其合理充分的使用前一条所规定的知识产权,并保护该权利。目的在于防止项目承担者消极渎职,浪费自主创新成果、浪费财政性资金。
  
  [依据及参照]: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二十条第二款
  
  2、《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知识产权局、中科院、工程院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政策》
  
  3、《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十条
  
  4、《澳门特别行政区科学技术政策纲要》第五条
  
  第二十八条(成果发布)
  
  利用省内财政性资金开展研究的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有关自主创新项目以及知识产权、技术转移等情况,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情形外,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指引]:
  
  本条是关于利用省内财政性资金进行科研的成果应及时发布的规定。
  
  本条设立的目的是完善自主创新的成果发布机制,规定了利用财政资金展开研究开发的科研项目,需要即使公布科研成果和技术转移的情况。信息的及时公开有利于自主创新成果的及时转化。政府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并制定产业、税收、金融、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持续稳定增长。
  
  [依据及参照]:
  
  1、《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知识产权局、中科院、工程院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政策》
  
  2、《认真实施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开创我国科技发展的新局面》
  
  第二十九条(知识产权的保护)
  
  企、事业单位和科技人员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提高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鼓励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抵制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指引]:
  
  本条是关于保护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规定。
  
  知识产权在激励自主创新和鼓励科技运用中具有巨大作用,提高知识产权意识、提高企、事业单位和科学技术人员运用、管理更重要的是保护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有利于推动自主创新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文化。只有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提高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才能充分保护自主知识产权,从而促进一批高新技术产业群的迅速崛起,造就一批拥有自主知名品牌的优秀企业,显著提高全社会科技水平,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提供有力的支撑,显著增强了我国的综合国力和核心竞争力。
  
  [依据及参照]: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七条、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代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三十条(知识产权的归属)
  
  利用省内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相关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由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
  
  [指引]:
  
  本条旨在划分知识产权归属问题。企、事业单位和具体的科研工作者之间的知识产权争议和分成通过我国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相关规定解决即可。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的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归项目承担者所有。明确地将知识产权授予项目承担者,一方面有利于提高项目承担者充分利用该成果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对该项目创新性成果知识产权的保护。
  
  [依据及参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
  
  第三十一条  (中介服务机构)
  
  各级政府应鼓励技术创新中介服务机构面向企业开展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科技成果交流交易和信息网络服务等多种业务,促进技术、人才、市场和政策等信息交流和利用。
  
  [指引]:
  
  本条是关于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内容。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在促进自主创新、建立创新型社会进程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充分发挥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在推动自主创新中的积极作用,并用创新的机制和现代化技术手段,提升其服务能力与服务水平,利用市场化、专业化服务优化创新资源配置,降低创新风险,提高创新效率,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激励机制和知识产权交易制度。大力发展为企业服务的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能够有力地促进企业之间、企业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之间的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
  
  [依据及参照]: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三十七条
  
  2、《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十五条
  
  3、《广东省自主创新规划纲要》
  
  第三十二条 (中小企业自主品牌保护)
  
  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企业单位制度创新,重点扶持自主创新型中小企业,加强对中小企业自主品牌保护,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品牌建设激励机制与保护机制。
  
  [指引]:
  
  本条是关于政府引导企业自主创新发展,重点扶持自主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规定。
  
  温家宝总理指出,“只有以企业为主体,才能坚持技术创新的市场导向,有效整合产学研的力量,加快技术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当前,最紧要的是破除体制性、机制性障碍,把激励和促进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对于企业的自主创新工作,政府应当扮演好三个角色,“掌舵手”、“服务员”和“资助者”,探索“产、学、研”三结合的发展道路,为企业的自主创新打造全方位的发展平台,尤其是要重点扶持自主创新型的中小企业。政府要实施自主品牌战略,保护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帮助中小企业树立自主知识产权意识,及时注册商标和申请国内外专利。
  
  [依据及参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2、《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第七章
  
  3、《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第(五)条
  
  4、《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十六、二十一条
  
  第五章  自主创新激励与保障
  
  第三十三条(精简行政程序)
  
  各级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为自主科技创新企业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精简申报环节、简化手续、提高效率。
  
  [指引]:
  
  本条是关于促进自主创新的便利政策。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