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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晓津:中央高校应利用政策优势转变理念

作者:赵颖琨 发布于:2017-02-16 15:07:3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第12届全国政府采购集采年会设立了“高校论坛”,围绕“高校自主权扩大下的风险防控”的主题,来自全国30余所高校60余名参会人员展开交流与探讨。大连理工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主任贾晓津做了题为“中央高校采购管理的思考”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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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主任 贾晓津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在现场了解到大连理工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成立于2011年3月,是学校采购和建设工程招标的归口管理部门,并设有三个科室。
 
  高校采购管理存在五个误区
 
  贾晓津表示,在工作实践及与同行交流中,发现高校采购管理在认识上存在五个误区。
 
  一是对自行采购合法性存疑。部分高校甚至包括各级财政、审计人员都认为高校不具备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只有委托代理机构才是合法的。事实上,《政府采购法》已经赋予了采购人自行组织分散采购的权利,《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以下简称194号文)中“可以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的表述主要针对与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相同的科研仪器设备可以不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即科研仪器设备不再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如果将194号文与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联系起来看,则一目了然。
 
  二是认为委托代理机构采购,可以免除采购人的责任。一些高校将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全部委托代理机构,却对其缺乏有效监管。事实上,代理机构与采购人之间的关系是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被代理人要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因此,采购人应当明确代理的范围和责任,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约束。
 
  三是认为所有采购项目都必须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政府采购法》明确了政府采购的范围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也就是说,目录外或限额下的采购就不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有些高校自己规定的学校统一采购的限额标准很低,甚至将公开招标限额定到10万元甚至更低,无形中增大了采购成本,降低了采购效率。编制采购计划环节对于规范管理、有的放矢必不可少,否则极易造成“化整为零”。
 
  四是非公开招标“恐惧症”。这一现象在政府采购领域相当普遍,高校采购部门认为公开招标是万能的,不敢使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甚至出现盲目追求公开招标的“程序合法”而放任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尽管《政府采购法》将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但是经过多年实践证明,公开招标方式并非万能,也有其适用条件。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应当注意到,2013年时任财政部副部长刘昆在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讲话中指出“推动政府采购管理从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的重大变革”。财政部印发的财库(2016)194号文件大大简化了变更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除外)审批的流程,其目的在于使采购人可以依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选择采购方式,其中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需按照规定及时报批。只要采购方式选择得当,同时配合采购公告,最大限度争取供应商参与,一定会取得良好的采购结果。
 
  五是不能很好处理合理需求与恶意排斥的关系。科研工作中使用的仪器设备仅仅是一种工具,目的是为了取得预期的科研成果。这既不能等同于满足机构运行的“基本需求”,也不能简单看作为追求奢华的“消费行为”。科研仪器设备的选择除了要考虑标的物本身的“质价”问题外,还要兼顾其他因素(如一致性、可靠性、结果是否为同行认可等),同一品目的产品在不同学科领域使用,需求往往会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就科研仪器设备而言“物有所值”不能简单理解为“值价相符”,而是最大限度发挥其使用效能,做到“物尽其用”。“质次价高”自然不应当被接受,“束之高阁”也同样不应当成为高校所期望的。
 
  发挥政策优势 转变管理理念
 
  贾晓津认为,创新型国家建设对高校提出了更多、更高要求;同时,“放管服”改革、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也给高校带来了诸多政策利好。按照时间顺序可梳理以下2016年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
 
  2016年4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北京召开53所高校代表参加的高等教育改革创新座谈会上指出:要加快推进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结合高校特点,简除烦苛,给学校更大办学自主权。5月9日,国务院召开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部署2016年的“放管服”工作,李克强总理指出:今年要把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办学科研自主权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5月23日,国务院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国发〔2016〕30号),其中的第六条明确指出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权。6月1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提出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7月31日,《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正式发布。11月16日,《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出台。同时,还应当关注到审计工作的新特点、新变化,认真领会《审计署关于适应新常态践行新理念更好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意见》(审政研发[2016]20号)和2016年6月3日的《审计署关于审计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建设的意见》(审政研发[2016]61号)等文件精神,指导高校采购管理工作。
 
  贾晓津建议,高校采购管理人员学习文件时不仅要学习有关条文,更要研读文件的原则和要求,深刻理解文件精神,应用到实际工作中。比如《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坚持遵循规律、坚持“放管服”结合及坚持政策落实落地的总体要求。“以人为本”就是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科研人员的劳动,更要尊重科研人员的人格,破除传统的管理理念,构建让真正想干事、干实事的人轻松愉快地做事,而让试图投机取巧、谋取不当利益的人畏惧的工作机制。
 
  构建适合高校特点的采购管理模式
 
  贾晓津认为,不同于政府机关和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高校采购有其自身的特点。一是经费来源多元,资金到账时间不同、采购计划性差;二是采购需求多样(目的、时间要求等);三是采购人众多;四是特殊需求市场竞争不充分;五是科学研究具有“灵感瞬间性、方式随意性、路径不确定性”特点等。
 
  贾晓津认为,高校采购管理体系构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最大限度满足采购需求。回归采购的本质,努力寻求“满足需求”和“依法采购”的契合点。二是构建‘权责对等’的权力运行机制。“放权”给经费负责人,同时明确责任。三是按照政府采购内控建设指导意见的要求,实现不相容岗位分离,将采购项目论证、采购过程监管、履约验收、使用效益评价、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及结果运用等环节全部纳入采购监管体系,实行全过程管理。四是处理好“依法”与“依规”的关系。这里讲的“依法”是指政府采购要依法进行,同时要继续积极推动政府采购改革;这里讲的“依规”是指学校制定的目录外、政府采购限额以下采购管理的规章制度,要实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创新管理模式,提高采购效率。五是管理理念要实现“管”到“监管”的转变,放管结合强调的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用采购记录备案管理,实现“可追溯”不失为一个有效的办法。六是以“公开”求“效率”。采购信息公开,包括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等,把能够公开的全部公开,接受全社会监督,是最有效的监督手段。试想如果能够做到全公开,那么什么人采、采什么、向谁采、多少钱采、何种方式采或许就不再敏感了。
 
  贾晓津表示,高校采购管理工作应当积极顺应政府采购改革的要求,充分利用政策红利,服务于“双一流”建设,为高校在创新型国家建设中更好发挥作用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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